[证据] 不服Kaohsiung板板主simonjen 不当水桶(信件)

楼主: LBJ4 (喇叭詹)   2019-10-22 02:28:28
※ [本文转录自 LBJ4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标题: Re: 针对判决沟通信件,请于72小时内回复
时间: Fri Sep 27 16:26:41 2019
您好:
以下逐点回复。
※ 引述《LBJ4 (不解释...)》之铭言:
: : 大方?承认只是违规之后被检举应配合调查的态度,恕我不懂"大方"为何意,
: : 但无关本案判决,所以就不多做论述。
: : 好像我贴三次之后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没有意义,我认为还是有其强调的价值。
: : 以上如有疑义欢迎再次来信。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你好:
: fslove水桶30日,ysl0927 7/11推文违反板规
: 7-7,得以板规7-1加倍处分,这样等于水桶60日
: 不知道"且为累犯" 这句话有什么根据?
一开始就说过了19.5.31的Fslove违规与19.5.13的ysl0927的再犯,
回去读之前的信,详细内容于之前的信件有记载。
此点要说明您一犯再犯,刻意为规避水桶罚则已是累犯,属恶意行为。
: 何以再次加倍为120日。
另外无再加倍,请详读板规7-7,
"主帐号及分身帐号之水桶时间依板规7-1累进罚则加倍处份。"
以分身ysl0927违反 7-6 分身与主帐号同一水桶判决,
依 7-7 规定以7-1累进为60日且加倍处分 60 + 60 = 120,
没有"再"加倍,只有加倍。
: 另外触犯板规6-13 恶意违规,明知故犯这实在太过牵强,完全不合理。
: 我在板务判定退注以前,确实从未注意过板规第7项以下相关规定,平常没事也不会去看
: 公告。
: 1. 下图可证明我并非一位熟读板规的人,何来6-13?
6-13处罚两者"恶意违规"、"明知故犯"。两者其中一者即可。
根据自承内容19.7.11早就知道 ysl0927 违规发言,于19.7.18调查时明显说谎,
并且无视往组务板说明信件。如此行为怎么不会是恶意违规?怎么不会是明知故犯?
如果有改过之意人的早就坦承不讳了配合调查。哪会说谎掩盖自己的罪刑?
我看您是两者都符合惩处规定。
: 2. 我已经回复你 Lbj4 &fslove同一个人持有,如果知道分身帐号罚则,我怎可能公然"
: 去检举区"向你检举违规文?
前面的信件不是说19.7.11 就知道了7-6以下规定?
我调查的时间是19.7.18,怎么现在又说不知道?
这不是再次公然说谎?你说谎的纪录这么多,要不要先去厘清看看自己说了些什么?
这么多说谎纪录怎么怎实您的证词可信?
: 上面这两点足以证明我并非明知故犯跟恶意闹板
: https://i.imgur.com/UgAjXnj.jpg
这无法无法证明你读不读板规,只能证实您多次违规而已,
您都会刻意违反7-6和7-7了,想侥幸规避也是既有事实,其后说谎掩饰违规也是事实。
您这样的言论是无法回避自己非刻意违规且恶意的想回避罚则。
: 你其它的文字游戏,我就不想花时间回复了
: 请撤回6-13,并确认何以多加一次60日。
无法撤回6-13,恶意回避罚则已是客观事实。
另外 60 日也无您所谓的"再加倍"的说法。一切皆依规定7-7办理无误。
: 谢谢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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