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LBJ4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标题: Re: 针对判决沟通信件,请于72小时内回复
时间: Fri Sep 27 15:16:08 2019
您好:
以下逐点回复。
※ 引述《LBJ4 (不解释...)》之铭言:
: 你好:
: 我一直以为是昨天使用LBJ4发言,被检举成立,才罚1200天
: 你说并不是判决昨天使用LBJ4发言违规,那请问(60+60)x10倍的依据为何?
: 拿5/31的发言来判决吗?
不是,60+60 是 7/21 审核下来之后的判决,与5/31无关。
于7/11已由 Fslove 累进水桶为30日,于7/11以 ysl0927 帐号违反 7-6 7-7 且为累犯,
故依7-1累进为60日并加倍处分 合并 120 日,经询问帐号是否为同一人刻意说谎,
试图掩盖ysl0927之犯行,判定为恶意违规、明知故犯,依 6-13 处 10 倍罚则,
合并 1200 日
: 我是7/11被检举时,才知道有7-6以下的相关板规,才知道不能在水桶时以其它帐号推文
: 。信不信由你。
嗯~我不信。基于以下两点客观结果:
1.因为这板规有很久了~之前也判过其他人,而你是会看公告的人,说从来没看过?
2.就算7/11之前没看过,7/18时总看过吧,问您的时候又为何要说谎?显然没有改过
之意,并有刻意规避罚则之实。
: 另外你来信时,我也大方承认LBJ跟fslove是我的帐号,ysl0927 并非我注册的。但当下
大方?承认只是违规之后被检举应配合调查的态度,恕我不懂"大方"为何意,
但无关本案判决,所以就不多做论述。
: 使用者是我没错,所以退注没话可说。
: 最后,这种站内信沟通,复制贴上三次其实是很没意义的行为
好像我贴三次之后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没有意义,我认为还是有其强调的价值。
: 以上&谢谢。
以上如有疑义欢迎再次来信。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