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LBJ4 信箱]
作者: LBJ4 (不解释...)
标题: Re: 针对判决沟通信件,请于72小时内回复
时间: Fri Sep 27 15:52:11 2019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 以下逐点回复。
: ※ 引述《LBJ4 (不解释...)》之铭言:
: : 你好:
: : 我一直以为是昨天使用LBJ4发言,被检举成立,才罚1200天
: : 你说并不是判决昨天使用LBJ4发言违规,那请问(60+60)x10倍的依据为何?
: : 拿5/31的发言来判决吗?
: 不是,60+60 是 7/21 审核下来之后的判决,与5/31无关。
: 于7/11已由 Fslove 累进水桶为30日,于7/11以 ysl0927 帐号违反 7-6 7-7 且为累犯
,
: 故依7-1累进为60日并加倍处分 合并 120 日,经询问帐号是否为同一人刻意说谎,
: 试图掩盖ysl0927之犯行,判定为恶意违规、明知故犯,依 6-13 处 10 倍罚则,
: 合并 1200 日
: : 我是7/11被检举时,才知道有7-6以下的相关板规,才知道不能在水桶时以其它帐号
推?
: : 。信不信由你。
: 嗯~我不信。基于以下两点客观结果:
: 1.因为这板规有很久了~之前也判过其他人,而你是会看公告的人,说从来没看过?
: 2.就算7/11之前没看过,7/18时总看过吧,问您的时候又为何要说谎?显然没有改过
: 之意,并有刻意规避罚则之实。
: : 另外你来信时,我也大方承认LBJ跟fslove是我的帐号,ysl0927 并非我注册的。但
当?
: 大方?承认只是违规之后被检举应配合调查的态度,恕我不懂"大方"为何意,
: 但无关本案判决,所以就不多做论述。
: : 使用者是我没错,所以退注没话可说。
: : 最后,这种站内信沟通,复制贴上三次其实是很没意义的行为
: 好像我贴三次之后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没有意义,我认为还是有其强调的价值。
: : 以上&谢谢。
: 以上如有疑义欢迎再次来信。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你好:
fslove水桶30日,ysl0927 7/11推文违反板规
7-7,得以板规7-1加倍处分,这样等于水桶60日
不知道"且为累犯" 这句话有什么根据?
何以再次加倍为120日。
另外触犯板规6-13 恶意违规,明知故犯这实在太过牵强,完全不合理。
我在板务判定退注以前,确实从未注意过板规第7项以下相关规定,平常没事也不会去看
公告。
1. 下图可证明我并非一位熟读板规的人,何来6-13?
2. 我已经回复你 Lbj4 &fslove同一个人持有,如果知道分身帐号罚则,我怎可能公然"
去检举区"向你检举违规文?
上面这两点足以证明我并非明知故犯跟恶意闹板
https://i.imgur.com/UgAjXnj.jpg
你其它的文字游戏,我就不想花时间回复了
请撤回6-13,并确认何以多加一次60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