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TaichungBun版NKB285禁言处分

楼主: Schaf (羊儿)   2015-01-31 14:55:03
申诉人:Schaf
被申诉人: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诉诉求:
1. 取消板务对本人不适当之禁言。
2. 取消禁言后于TaichungBun版另发取消公告并道歉。
3. 对TaichungBun版主NKB285予以相当之惩戒
申诉内容:
1.本案事实部分
本人于2015/01/30于 #1Kov9L7- (TaichungBun) 推文表示:板主出来限制言论自由了
经TaichungBun版 板主 NKB285 判定符该板板规2.2.12之规定禁言28日。
本人不服经与板主 NKB285沟通无效(如附件),提起申诉。
2.理由部分
(1)限制言论自由属中性言论与2.2.12(如附件)无关
盖板主于30日先锁定该文#1Kov9L7- (TaichungBun) (如附件),
复又针对该文部分推文予以删除;板众推文表示意见本属我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范畴,
又板主对推文之锁定、删除为对言表示意见之限制
故板主锁文、删推之行为当属对于板众言论自由之限制无疑。
复板主对文章锁定、删推,本属板务可受公评之事,岂有不得于推文表示之理?
板主先限制本人言论自由,而又据认本人板务推文属2.2.12之嘲讽,判决当属违法。
(2)2.2.12判定标准空泛,板众无以为据
经本人查该板板规 2.2.12、既该板板主所发#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战文判断
标准(如附件)
2.2.12 发文或推文中含有对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词侮辱、谩骂、歧视、
引战、嘲讽、酸文、威胁、西斯、性骚扰...。
引战文,若出现在团体文章中,以起源者作处分对象。
-争吵、战文之发言由板主来判定其是否有到争吵之线,任何人皆可检举。
唯应板务繁忙,对于特定对象之侮辱或骚扰,请被侮辱者亲自检举,
其余一概不受理检举。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党工、领__百(数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种文字暗指他人为某政党工作人员者
其余针对部份网络用语,只要符合引战相关条件并经提起检举或板主认定
皆照板规处分,不接受这是句"PTT名言"之类解释。
又该判断标准仅有说明1.检举适格之主体 2.党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板众实无法于上述规定及补充规则中得知该条所谓嘲讽、酸文、威胁等等其他构成要件之
标准
此情除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外,
业易生板主判定之恣意及造成持反对意见之板众不利,以上查遭删推文皆属反对该板主之
意见可稽
(3)板主无权将本人或任何人之推文予以增删匿饰
本人与其他数位板友之推文,遭板主予以删除。经本人与板主沟通后,板主仅回复:1.2
查该板现行板规:
1.2: 板主对违反板规的文章有修改标题或删除文章的权力。
发文者请标题与内容一致,如标题使用错误板主有权强制修改或删除。
以上规定实无法做为板主删除本人推文之授权,应为滥权无疑。
又板友之文章、推文当受宪法言论自由、著作权法之保障,
依宪法二十三条之规定,权利之限制,应以法律限制并符合比例原则,台中板规1.2之规
定显然违背法律
请宣告无效后定期改善。
(4)1.10之双倍禁言不适用于2.2.12之情形
本人依2.2.12经需处14日禁言,惟板主引用1.10之规定处以两倍应属违法:
1.10:违规事项如惩处需以禁言+退文处置者,而无文可退时,以双倍禁言惩处之。
A.需以禁言+退文处置者,该板板规皆以 退文+禁言N日予以表示
此查该板板规(下仅列数条)可稽:
2.1.11.10 [合购]开放合购,唯仅接受从合购板BuyTogether转文过来,且必须是合购主
转文后3日内文章未遭合购板依各种原因判违规即为合格合购文
如该文在3日内被合购板判违规或自删,则属违规合购文。违者退文+14日。
2.1.11.13 单一帐号十日内限发一篇交易文,第二篇以后则全部交易文视
同手动置底禁言30日+退文。
2.4.3 手动置底
交易类别于15天内重复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者禁言30天+退文。
B.2.2.12仅以退文,禁言14日予以表示
2.2.12 发文或推文中含有对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词侮辱、谩骂、歧视、
引战、嘲讽、酸文、威胁、西斯、性骚扰...。
引战文,若出现在团体文章中,以起源者作处分对象。
-争吵、战文之发言由板主来判定其是否有到争吵之线,任何人皆可检举。
唯应板务繁忙,对于特定对象之侮辱或骚扰,请被侮辱者亲自检举,
其余一概不受理检举。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该条不但未以1.10所示“惩处需以禁言+退文处置者”外,
依中文逻辑如标点符号表达“且”之意思应使用为“、”,“,”则属前后之分段而为“
或”
该板板规应无不清楚之处,TaichungBun版主NKB285错误引用法条造成本人权利、名誉受
损,执法严重有误
(5)结论
A.本人推文属于适法中性评论,实与板主所谓2.2.12无关,判决违法
B.现行板规就2.2.12之解释贫乏,板众无以为据,流于板主恣意之工具,执法不当
C.板主本无删除本人或任何人推文之权利,执法不当
D.综本人行为属2.2.12,1.10于本案亦无适用,判决违法
该板主于执行板务上多有偏颇且屡屡为错误判决既以未来法规禁言现行文章之板众,显有
不适任之虞
此观本版针对台中板主申诉案之多可稽,希 准予本人请求并予以该板主严惩。
3.证据部分
处分文章 #1Kov9L7- (TaichungBun) 乙 份
沟通信件 两 份
现行台中板规 乙 份
#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战文判断标准 乙 份
此致
L_TaiwanPlaz 台湾游园地组务板 公鉴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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