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 ra065311等十九位使用者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4-08-05 01:08:05
检举人:ra065311
被检举人:依ID排序
1.bailan、bios7922、BitchFoxTz、ccshih5566
chingfen、eva77、fujifilm、idlechild
it5566、KDDKDD、mokai、nalf
orion、ra065311、vi000246、WeAntiTVBS
XXXXD、yavonne
2.Aaso
3.eva77
英文板名:L_TaiwanPlaz
检举诉求:1.依情节轻重得予迳行删文、劣退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2.提醒需检附相关证据或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3.依情节轻重得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检举内容:
请将相关证据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ctrl+x 转录至本板,未附证据者不受理。
文章编号:1039
文章代码:#1JsdmHAz
文章标题:[申诉] Kaohsiung版主管版失当
1.依组规三-(4)
(4) 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事件非当事人或板主请勿回、推文,
违者依情节轻重得予迳行删文、劣退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被检举人均非当事人,亦非Kaohsiung板板主,无权回应该文。
2.依组规三-(1)、三-(2)
(1) 申诉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检举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沟通信件记录,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检举文,申诉/检举前请先确实沟通,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检举,
除不予受理外,并得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2) 检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本板或转寄给组务做为判决依据,
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与板主沟通时请至少给予板主 72 小时以上时间,
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检举。
被检举人仅一申诉主文,未检附相关证据。
3.依组规二-(4)
(4) 严禁挑衅、谩骂、引战、人身攻击、诽谤、酸人等行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处分,恶意连续推嘘文视同挑衅,
违者依情节轻重得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 eva77:无能版主秒杀被拔掉 哈哈 好好笑喔 第一次见到 08/01 09:53
另外检附:#1IyuYt79 (L_TaiwanPlaz)
被检举人ra065311已有违反组规三-(4)前科。
作者: vi000246 (Vi)   2014-08-05 09:11:00
你这样搞 小心被检举的也通通来申诉高雄板主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4-08-05 15:09:00
跟板主有何关系?
作者: chingfen (疾风劲草)   2014-08-05 15:57:00
.....(最近在各小组收集水桶...orz)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4-08-08 09:37:00
被检举文章已被删除,故本人撤销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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