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此篇检举文原文是以匿名检举,无法证明申诉人angel07即为检举人,此人更非利害关
系人,故该人来信申诉时,并未回复。
2.检举文指涉的板规“参、其他规定”“第六条:分身条款”,是指已确认发文或推文者
是遭水桶使用者的分身帐号,才加倍以水桶处份,并未规定“疑似”分身帐号板主就须
移送。本件被检举人srter341237虽大量发文,但其所发之文章属正常使用之范畴,并
无故意违反板规,也无与其他使用者发生争执造成板务动乱。
3.倘如angel07所言,逐案只要认为“疑似”分身帐号就必须移送,有心人恐以此作为攻
击他人手段,只要发文语气相似,就检举其分身帐号,导致该使用者其他不欲使人知悉
之分身帐号因此曝光,将有妨害秘密之嫌。
4.综上,IP位址一样、语气相似等理由,并非移送帐号部查询帐号之唯一要件,尚须审酌
移送是否可能侵害他人之隐私,以及该人使用看板的行为是否已扰乱秩序,而有侵害其
隐私之必要,亦即须依比例原则判断之。
注:站方并未禁止使用者注册复数帐号,就我所知,有些使用者会使用其他隐私帐号上站
吐露自己隐私。因此,除非使用者于使用本板已扰乱秩序,与他人发生冲突,否则似
此正常使用范围内,无侵害他人隐私之必要性。请组方鉴察。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请 HATE板主具文说明,不受理该检举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