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二: [申请] 违反站规警告释疑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7-01-13 17:47:01
※ [本文转录自 About_Life 看板 #1OIGLwJY ]
作者: GeminiMan (GM) 看板: About_Life
标题: Re: [申请] 违反站规警告释疑
时间: Thu Dec 8 15:02:16 2016
一、#1CLXxDNX (SYSOP)
“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小组长代为处理。”
应在于该看板只有单一板主,板主遭检举违规,抑或
板主违反“板主自律条款”等情形,由小组长认定。
复数以上的板主,则多由其他板主判定。
二、“利益回避”主要为避免板主利用板主职权吃案,自行
结案。(站规对于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及被检举人身分的
认定)
板主自行判定“检举案不成立”,抑或板主轻判,对于
需水桶改处以警告,水桶期限缩短,均有滥用板主职权
的情形。
然板主受理违规行为检举行为权人的检举,依检举内容
公告并执行处分,为执行板主职权。仅在于板主有权限
自行设定及解除水桶,由小组长暂时移除板主名单,
停止板主职权,会较为妥适。
过往,亦有板主自行水桶,水桶期间仅发布水桶公告及
执行板务处分的案例。板主自行水桶期间,发布非板务
公告和推文,即有利用板主特权的情形。
三、本案 HatePolitics 板主 slcgboy 所违反板规为
“媒体新闻及社论,须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满四十字者,
文章删除。”
板务处分为“删除文章”,板规订定“板主对于采删除/
退文处置之违规,应主动处理,以维护版面秩序。”
若以板务处分水桶,则无板规上的法源依据。
然则,HatePolitics 板规所订“若板主本身违规,视为
一般使用者身份,由其他板主代为处理判决”限缩板主
权力。板主自行删除违规文章,组务警告处置并无疑虑。
四、站规赋予组长“看板监督权”,组长对于板主违反站规、
群组规范或小组的组规等情形,可主动查察,积极处置。
五、HatePolitics 板规“所有判决/版规/争议判决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识下执行,若不足2位则依据先前已定共识。”
应在于告知板友,板规均经板主群审议订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务处分标准。
然简易可判定是否有违反板规的情形,如:文章字数不足,
单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并做出删除文章处置。始符合
板规所订“板主对于采删除/退文处置之违规,应主动处理,
以维护版面秩序。”板务积极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决
均经两位以上板主讨论过后再执行。
如遇争议案件,可经两位以上板主讨论有共识后执行,始有
一致的判罚标准。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L_SecretGard小组内辖HatePolitics板主slcgboy
: 因
: 1.遭人检举,自行违规自为判决,未待其他板主或小组代行处份
: 小组依违反PTT申诉制度#1CLXxDNX (SYSOP)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
: 小组予以群组规予以警告。
: 三、板主惩处
: 1.板主无故隐板及违反本站或本组之规定或公告,依违情节程度作以下之惩处:
: 1>警告。
: 板主于一年内遭警告两次就解除板主职务。
: 2>解除板主职务。
: 3>褫夺于本群组内任板主之权。
: 2.累犯者加重惩处。
: 惟有使用者质疑,此篇旨在规定申诉项目和管道,
: 并未说明若未回避时违反板主权力义务或有任何罚责。
: 故小组不得依群组规实施处份,惟小组认为,
: 板主违反站规(站务公告),即依群组规实施判决。
: 烦请群组长释疑,小组是否于发现板主违反站规时,可依群组规判决。
: 或仍需于小组规内另行规定后,始可判决。
: 即,站规、群组规是否以当作小组判决依据?
: 2.该员违反自订板规,板主应合议处理违规,小组予以警告乙次。
: 惟有使用者质疑,板主依站规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
: 故如该板板规为合议制,但违规时又以站规称板主应有处置权。
: 烦请群组长释疑如板规为合议制,板主是否可以于违反后,宣告站规予以板主处置权
: 若然,小组当撤销其处份,并另案通令所辖各板不得再有合议制,因以违站规
: 不然,则维持原处份
: 依站规 板主权责
: 一、责任
: (1) 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7-12-08 18:34:00
请问这个解释是否单纯针对slcgboy违反"媒体新闻及社论,须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满四十字者,文章删除。"这件案子?仔细读小组长提出的释疑案,应该是如此也许我问得不清楚,我再问一次jobli所提释疑案,乃针对L_SecretGard板文章#1OH3kvwC而来请问,是否一案解释只适用一案释疑?如同版中文章#1OGlVPQn?若是,请问187天的水桶刑期是否适用"积极管理的精神"而不必等待合议应该说~政黑板规3-7,是否可以用""积极管理的精神"来作为?可说明一下吗?还是可以提出申诉?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2-11 21:11:00
一、小组长 jobli 主为询问特定案件,依该案件回复说明二、他案,超贴,可简易判定,单一板主判定即可,惟判罚标准需一致。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1 21:29:00
谢谢群组长回答 :)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7-12-12 08:30:00
依之前所述,同案内判决不只含超贴,亦含政黑版规3-7,其处置达水桶180天,请问是否可由单一版主判决?若答案为否,版主是否违反政黑版规之合议制?依群组解释文所述,判主可简易判定之精神需符合"处置为删文/退文",政黑版规3-7处置为180天水桶,依其比例原则,应须版主合议才是。然所谓他案中,无轮超贴版规3-3,或处置达180天水桶之3-7皆由单一版主自为判决,其行为是否不符本解释文而为违规?请群组协助说明,以利厘清案情并作为版主修订版规之依据。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2 08:52:00
政黑板规只有规定水桶需等人检举后才能执行判决与你上面所说的什么比例原则,应该是不同的事再来3-7是违规后自删罚则,除非判断“自删”很困难...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7-12-12 09:17:00
错,3-7的判定原则是逃避责任,且政黑处置为水桶者,须经经检举,在检举发生前自删,与检举时已无超贴,如何视为逃避责任?甚至无超贴之责,然版主未经合议,执意对超贴自删一案判决违反3-3及3-7共187天。版主应对检举前自删及逃避进行合议,187天水桶影响版友权益甚巨,岂可由单一版主判定?此判决明显违反本解释之精神,请群组详查。本人于案发后于政黑检举版建议版主应明确规定3-3及3-7应明确界定3-3于检举是超贴及3-7检举后删除文始为违法,但版主视若无睹不置一语,执意将此两条维持模糊空间,不知为何。前第二列应为"界定3-3检举时超贴.....",打错字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2-12 10:53:00
个案都可能有板规争议竞合问题,如遭处分者对于判决不服,可检具理由上诉,群组不再于本案推文回应。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7-12-12 11:10:00
群组辛苦了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7-12-12 11:30:00
正等著群组这句话呢,那我申诉就有依据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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