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Reptile板主 Jenice渎职

楼主: Jenice (水版异型坑)   2020-05-18 10:15:55
在板上尚未宣导贩卖动物规定之前,曾有询问时任水卖版的版主是否能将爬虫贩卖
合并于同一版上,但讨论结果基于水卖版为水族相关与爬虫不同故并未实行
以上为买卖文章一直存在原因
根据22条上面叙述 "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
根据特定宠物规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70070003300-1061016
在第2条说明了特定宠物为犬猫
以下为改善作法
站方已于2018年推行 而爬虫板交易文存在原因于上述说明
板上取消发文买卖选项 并遵循规定执行之
也感谢站方辛苦维护站内事务 与 板友热心检举提醒尚未处置之措施
※ 引述《zMidTwo5566 (中二)》之铭言:
: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16285309.A.8C7.html
: 2018年PTT已经宣导不能贩卖动物
: a.
: 本站重申严禁张贴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于网络)交易之财货/服务”之交易文,
: 包括但不限于:
: *枪砲弹药、烟火(依枪砲弹药管制条例、消防法)
: *毒品、及其生成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 *药品、医疗器材、婴幼儿食品(依药事法、医疗法、卫福部函令)
: *隐形眼镜(依卫福部函令)
: *流通货币、有价证券(依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证券交易法)
: *动物、保育类植物(依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育法)
: *人体之一部或全部(依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民法)
: *色情猥亵物(依刑法)
: *盗版品(依
: 鸟 狗 特宠 兔板均有这篇公告 且组内各看板并无活体贩卖 只有爬虫板有
: 代表板主根本没有注意站方资讯和符合法规来制定板规
: 请妥善处理并予以解职以正风气
: 附上动物保护法供小组长参考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 第 3 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 第 四 章之一 宠物繁殖买卖寄养及食品业者之管理
: 第 22 条
: 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
: 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期
: 间,以三年为限。
: 前项特定宠物之种类、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专
: 任人员、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与换证、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条件、宠物繁
: 殖作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一项业者以外之特定宠物饲主应为宠物绝育,但饲主向直辖市、县(市
: )主管机关申报并提出繁殖管理说明后得免绝育,如有繁殖需求亦应申报
: ,并在宠物出生后依第十九条规定,植入芯片,办理宠物登记。
: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要求前项申报饲主,提供特定宠物饲养现况
: 及受转让饲主资料。
: 依第二项所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营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
: ,应自办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
: 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理。
: 第 22-1 条
: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
: 养业者;其查核及评鉴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 22-2 条
: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之买卖业者,其宠物来源,应由取得许可证之宠
: 物繁殖场或宠物买卖业者供应之;并应于完成芯片植入后,始得买卖或转
: 让他人。
: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买卖交易时,宠物繁殖或买卖业者,应备有登载
: 宠物相关资讯之文件,并提供予购买者。
: 前项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于电子、平面、电信网络及其他
: 媒体进行广告行销宣传时,应标示其许可证字号。
作者: SES (大家要乖啦)   2020-05-20 05:57:00
谢谢板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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