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1IO1DrrB Machadango 申诉 rocfrank

楼主: cleanwind (C.Y.)   2013-11-12 15:15:58
裁判日期:2013-11-12
裁判案件:#1IO1DrrB Machadango 申诉 rocfrank 水桶惩处不当
裁判主因:“真恶心!”严重性尚不达板规惩处程度
判决结果:惩处并未过当,申诉不成立
判决说明:
申诉人持下述理由,主张惩处过当:
一、使用者 Fant1408 过去多有不当推文。
二、申诉人检举使用者 Fant1408 不成立。
针对理由一,使用者 Fant1408 过去之不当推文已受惩处,
且因过去该使用者不当言行,便应承受谩骂或骚扰当有不公,
虽然可理解情绪一时激愤,然而若同意该项行为,
这无异于变相鼓励谩骂或骚扰行为。
此外,申诉人以他案检举为例,类比“真恶心!”一词不达板规惩处程度,
然而查申诉人所检举之条文为二.6:
6. 文章、推文中意图引起纷争、对立。检举人需为当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检举人(检举请附说明原委,以利判断。被检举人若两天内无主动以信件
说明回应板主群,板主群可迳行判决或情节明显亦可)
违者判处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而使用者 Fant1408 之检举则为二.5: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对特定对象以不雅言论(谩骂嘲讽、挑逗猥亵) 5-1
或恶意攻讦言论(仇恨威胁、不实指控达到妨碍名誉、谬误挑衅) 5-2
,经检举人身攻击属实者,若为可受公评之事除外。
(经判决后发文者可消除该推文)、(检举5-2请附说明原委,以利判断)
推文部分 检举人身份限定
5-1 为发文者、特定对象之当事人
5-2 为发文者
文章部份 为板主群判定
因此申诉人检举之案件重在判断“是否引起纷争、对立”,
而使用者 Fant1408 检举之条文则系用于保障发文者不受骚扰之权力,
两案之性质具有根本之差异,因此主张判决不当尚有争议。
因此综上所述,申诉人应受板规惩处,
然而考量其一时激愤,且言词叙述并非旨在攻击使用者 Fant1408 ,
因此板主 rocfrank 判决水桶三天并未不当。
作者: junkjizz5566 (黑泽)   2012-01-13 10:10:00
三天就跳脚惹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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