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工之态样:
(一)垂直分工:
于相同管理内容中,因阶级、权限等区别之分工。例如内政部长制定政策方向,
其下辖各阶层人员拟定、执行政策内容。
(二)水平分工:
同阶层组织或人员间,区分不同事务属性内容之分工。
如国防部负责军事国防,劳动部负责劳工事务。
板主间当然无垂直分工之可能,若欲为水平分工,则应区分事务内容,诸如将板规
修订工作交一板主,对违规之认定执行委由他板主;或一板主负责维持看板秩序,另
一板主整理看板文章。如欲对相同受理检举之事务强加分工,那么就只能以被检举
人或检举人作区别,例如将A~M开头之帐号由一板主处理,其他字母开头之帐号由
另一板主处理;又或者将板规前几条以前与其后割裂分交不同板主处理。茍真系如
此,应先公告说明,方不致使看板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本人未曾有指定板主处理之意见,自始至终程序标的皆系“P55555不处理检举案”。
若P55555执意以“不得指定板主”为抗辩,试问,阁下指定交由N板处理,岂非矛盾?
三、交由他人处理可谓有处理邪?私以为不属之,若然,则彼此互相交代,P交给N,当询
问N时,N又说要交给P,如此循环,置检举人之权益何在?若认为P交给N后N不得再交
给P,否则可认定为不处理,那么为何P交给N算是有处理?
四、处理结果应于板面说明或回复检举人,信件往来没人看得见。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铭言:
: 1.本人并无拒绝处理板务。
: 2.本人已经做相当之处理,
: 说明如下:senterla1来信表示,
: 关于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进行沟通,
: 本人请senterla1出示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确认确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经优先于本人与senterla1联系沟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于板务分工、板主职权独立行使的的原则,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处理进度,因此关于senterla1的检举案、违规案
: 一并交由NathanQ处理和判决,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绝。
: 关于这一点,本人已于回复信件中,告诉Judicial5566以上的情况,
: 请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决处理或是自行在与NathanQ联系。
: 本人亦已经去信NathanQ,
: 请NathanQ尽速处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绝处理,
: 即由本人处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复。
: 建议Judicial5566可去信询问NathanQ处理进度。
: 本人并无“不处理检举案”的情事,
: 而是将案件委请NathanQ处理!
: 3.
: 既是检举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处理,此属板务分工的范畴,
: 若国考板只有一位板主,当然无从选择起,
: 但是国考板目前有两位板主,板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吗?当然PTT非现实社会,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处理检举案的行为,
: 本人认为尚属不合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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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码(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68 Ptt币 │
: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的平台
: 于此同时NathanQ发布公告,但未说明senterla1的违规与否
: 本人已经去信请NathanQ说明之。
: 本人积极努力连系和追踪处理进度,可谓劳心劳力,
: Judicial5566指称本人不处理检举案,本人无法接受。
: 以下转录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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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码(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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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72 + 7/16 P55555 转 (NathanQ) Re: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
: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
: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
: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系本人回复给Judicial5566,告知检举案转移给NathanQ处理,
: 并非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做沟通。
: (3)Judicial5566 若不满本人回复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应主动覆函跟本人讨论“senterla1的检举案,本人为什么不处理?”
: 随后附上的证据亦为国考版的文章,
: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进行沟通,
: 而国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说明“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信件。
: 因此,本人认为Judicial5566根本未与本人信件讨论沟通,即申诉;
: 此申诉案未附“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本人认为应为程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