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处理检举案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17 18:19:19
一、请求为申诉“参加”
 1、按版规确实无如诉讼法有诉讼参加制度。
 2、惟就同一案件或事件,重复检举或申诉,
   反耗费版主及被申诉人之劳力时间费用,
   考量节省版务资源及保障被申诉人权益,
   爰就Judicial5566一造之申诉案申请参加。
二、参加申诉理由:版主P55555(即被申诉人)对于违规者用者裁处水桶
  之处分程序流于恣意,分述如次:
 1、按对于国考版各使用者,版主应一视同仁,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别待遇,
   该版板规虽未明文规定,惟平等原则为普世价值,对于版主应有拘束力。
 2、案经询问版主,水桶处分前是否给予将被水桶处分之使用者,为陈述意见之机会
   版主说明“原则上 采取处分后,陈述意见。例外会于处分前,给予陈述。”
   证据附如下列:
┌─────────────────────────────────────┐
│ 文章代码(AID): #1JnI2la-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关于 senterla1暂?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44 Ptt币 │
└─────────────────────────────────────┘
→ a9301040:很怪,虽然PTT没有行政法适用,但一下陈述意见在处分前 07/15 23:11
→ a9301040:一下又在处分后,搞不懂正确是怎样 07/15 23:11
→ a9301040:就行政法来看,这行政处分具有瑕疵 07/15 23:12
→ a9301040:当然PTT没有行政法适用,但平等原则应该也算普是价值 07/15 23:13
→ a9301040:以当事人是否在线上做为分类标准,是否恣意? 07/15 23:14
→ a9301040:如果当事人在线上却隐身,即影响其权益?PTT似乎没说隐身 07/15 23:15
→ a9301040:权益就被忽略~~~供参考~~~ 07/15 23:15
版主P55555:原则上 采取处分后,陈述意见。例外会于处分前,给予陈述。
 3、惟查,如原则为事后给予陈述意见,为何senterla1在水桶前发信向P55555
   表示“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进行沟通”
   乃就于程序事项对于其他被水桶处分之人未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却独厚于senterla1,给予“处分前”陈述意见之机会,程序即有瑕疵。
 4、程序瑕疵并衍生版主管辖权(分案)争议。
 5、另查,是否事前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依版主P55555所述,
   系依“当事人是否在线上”作为分类标准,惟版主P55555是否确认
   其他当事人是否在线上?是否使用隐身术?该标准流于恣意,且是否在线上
   与是否给予处分前陈述意见之机会显无手段目的间之关联,对于特定当事人
   给予特别优惠,处分显属不当。
   证据附如下列:
┌─────────────────────────────────────┐
│ 文章代码(AID): #1JnI2la-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关于 senterla1暂?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44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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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5566:我想问你是怎么决定跟S沟通而不跟其他人沟通?? 07/15 21:21
→ Judicial5566:莫非S身上散发出什么尊贵不凡的气息?? 07/15 21:21
版主P55555:
(1)当时senterla1在线上。
(2)了解NathanQ是否已经处理当中。
 6、其余申诉意见回复如下列: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标题: Re: [申诉]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处理检举案
: 时间: Wed Jul 16 17:43:52 2014
: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铭言:
: : 申诉人:Judicial5566
: : 被申诉人:P55555
: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 判决内容:
: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发文者修改,认发文者违反该看板
: : “二、发文规则:(一)基本发文规范:5.禁止修改、删除他人推文。”之规定,经去信
: : P55555检举。岂知P55555竟表示该发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处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 申诉诉求:
: : 1.小组长应纠正P55555。
: : 2.P55555应依自己所订规定内容对senterla1做出处分。
: : 申诉理由:
: : 1.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板主权力义务规
: : 范一、责任(1))。
: : 2.P55555自收受检举后,每日尚能发上站公告,显非有不能处理之事由,不应擅自移交受
: : 检举之案件。P55555称senterla1之检举案已由N板处理中,故一并将本人检举案移交,
: : 不知其究系基于何理由将本人之检举与他人之检举并为处理,又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 与本人之检举并由P55555处理?P55555之回信与检举内容丝毫无涉,与未处理同。
:
:
:
: 1.本人并无拒绝处理板务。
: 2.本人已经做相当之处理,
: 说明如下:senterla1来信表示,
:
: 关于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进行沟通,
: 本人请senterla1出示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确认确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经优先于本人与senterla1联系沟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于板务分工、板主职权独立行使的的原则,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处理进度,因此关于senterla1的检举案、违规案
: 一并交由NathanQ处理和判决,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绝。
:
如无优惠特定人,给予处分前陈述意见之机会,
何来知悉另一版主NathanQ处理中?
另,版主P5555如何知悉其他受水桶处分,另一版主NathanQ没有处理中?
如依版主P5555所言“板主职权独立行使的的原则”,理当先行水桶,
俟当事人陈述意见、申请暂时停权处分暂停,再行处理,
方显示“板主职权独立行使”。
:
: 关于这一点,本人已于回复信件中,告诉Judicial5566以上的情况,
: 请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决处理或是自行在与NathanQ联系。
:
:
: 本人亦已经去信NathanQ,
: 请NathanQ尽速处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绝处理,
: 即由本人处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复。
: 建议Judicial5566可去信询问NathanQ处理进度。
:
: 本人并无“不处理检举案”的情事,
: 而是将案件委请NathanQ处理!
:
:
:
: 3.
: 既是检举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处理,此属板务分工的范畴,
: 若国考板只有一位板主,当然无从选择起,
: 但是国考板目前有两位板主,板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吗?当然PTT非现实社会,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处理检举案的行为,
: 本人认为尚属不合理。
:
两位版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按此案处理之先例,是否未来国考版人人(含受处分人)
均可指定由NathanQ处理水桶案件,此举是否架空版主P55555之权限
爰就此推论,版主P55555未依版规执行版务,称为版务分工
实则架空自己权限,是否为合适之举?
:
:
: 4.
:
: ┌─────────────────────────────────────┐
: │ 文章代码(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68 Ptt币 │
: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的平台
:
: 于此同时NathanQ发布公告,但未说明senterla1的违规与否
: 本人已经去信请NathanQ说明之。
:
: 本人积极努力连系和追踪处理进度,可谓劳心劳力,
: Judicial5566指称本人不处理检举案,本人无法接受。
:
: 以下转录信件:
:
: ┌─────────────────────────────────────┐
: │ 文章代码(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2972 + 7/16 P55555 转 (NathanQ) Re: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
:
:
:
: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
:
: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
:
: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系本人回复给Judicial5566,告知检举案转移给NathanQ处理,
: 并非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做沟通。
:
: (3)Judicial5566 若不满本人回复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应主动覆函跟本人讨论“senterla1的检举案,本人为什么不处理?”
:
:   随后附上的证据亦为国考版的文章,
: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进行沟通,
:   而国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说明“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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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人认为Judicial5566根本未与本人信件讨论沟通,即申诉;
: 此申诉案未附“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本人认为应为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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