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elynn889 信箱]
作者: Tudo11927 (土豆 thoo tau)
标题: Re: 有关Road板#1XFX0eDn (Road)文章,本人认为判决有误
时间: Fri Sep 17 09:51:16 2021
※ 引述《elynn889 (还敢逼车阿四轮)》之铭言:
: 一、依据板主Tudo11927于Road板110年9月15日发布之违规名单提出申诉。
(中略)
: elynn889
: 1100915/1832
一、诚如您来信中所述,本板板规第三条仅明文禁止完全无关道路资讯/公路板的乱板
行为,故您的原文似乎并未违反本板规。惟本板主以为,日常生活中关于道路、公路
之资讯不知凡几,大至政府新建公路,小至路边小贩车祸,皆与道路、公路资讯有关
,若均使其得发表于本板,终将模糊本板之定位,背离众板友关注本板之初衷。故本
板主以为,解释板规第三条时,应对所谓道路、公路资讯之解释进行目的性限缩,亦
即应限于与道路、公路本身有关之资讯,如公路之历史、周围设施、工程进度等;而
主管机关所订交通规则执法方式、公路事故等资讯尚有Traffic看板,机车相关社群议
题则有biker等相关板面可以使用。查您原文之意旨,其主旨应系在讨论我国驾照考试
制度乃至特定驾驶人行为之现象,前开看板应较本看板为合适。
且该篇新闻及您内文所附加之心得皆未提及该事件发生之确切地点,难论本文有“讨
论道路资讯”之实。故本板主认为该文不符合本板主旨,该当板规第三条所述与公路
无关之要件,予以退文之处分应无不当。
二、另关于您提到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言论自由部份,宪法固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无疑
,惟本板并非国家机关,尚无宪法基本权条款之直接适用,况按释宪实务见解,言论
自由之保障亦非绝对,非谓完全不能限制之。(参大法官释字第509号、第617号、第
623号解释意旨)而纵肯认有基本权第三人效力之适用,本板主亦认为在利益衡量之下
,退文之处分尚未过度侵害您的言论自由,盖您尚可于本站其他看板上发言,且本站
退文之处分效力亦非永久,尚有回复之可能。
三、至于您提到影响您在国考板及其他看板发文的权益,本板主必须澄清,此一退文
处分并非直接限制您于其他板上发文之权利,仅系碰巧使您无法满足其他看板所设之
限制,亦即您无法于国考板发文仅系本处分之反射效力,除非影响过钜,否则不在本
板主处分时考量之范围内。至于是否影响过距,诚如前述,本站退文处分之效力并非
永久,尚有回复之机制,故本板主认为此次之处分亦不违反比例原则。
四、综上所述,本板主认为本次退文处分并未违反本板板规,亦未侵害您受宪法第11
条保障之言论自由,难谓有所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