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四] 不服Road板JJLi之判决 D0069

楼主: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9-03-10 16:11:40
※ [本文转录自 canandmap 信箱]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标题: Re: [通告] 关于 ◇ 不服#1SVigVvx (Road)之判决
时间: Sun Mar 10 15:56:13 2019
板主似乎对诽谤与人身攻击之差别并未有清楚的分野
意即认为诽谤与人身攻击并无分别
然而,事实上诽谤是必须要有意图散布于众并有实质损害名誉之情事始得成立
https://www.rclaw.com.tw/post-236-2788
至于人身攻击,则是针对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进行批评或攻击
https://goo.gl/1cw0A
无论如何,本人绝无相关情事,理由如下:
先看hicker的推文
→ hicker: 然后 麻烦edos收下[战神]封号 谢谢03/04 19:45
我完全不认识edos,也不知他拥有什么个人名誉、职业、地位等
在我眼中充其量只是个PTT使用者
hicker会如此说,乃是edos经常于交通类板热门文章底下推文战板友,且战无不胜
故给予战神封号,实际上PTT很多板亦有此类情事,但从未因此而水桶给予封号者
再来看本人推文
→ canandmap: 新.战神降临,让我们欢迎他!!(拍手03/04 21:34
本人已于信中表示此使用者好战之性格,并未提及他的任何社会名誉、地位、态度、动机
等,且并未因此而批评或攻击,更无实质损害名誉之情事
仅顺应hicker的推文,欢迎此使用者并称之为新.战神
这无关检举者的主观感受,亦不构成对其名誉之损害
本人认为,此举被判定人身攻击,颇不认同
如若板主认为需要实例参考,本人手上有一案可供板主参阅
且对此判决深表遗憾,并将采取申诉小组板之行动
至于检举案,恕本人不再于此回应
※ 引述《JJLi ()》之铭言:
: 引述板规原文【六-2】
: 6、评论道路政策时, 禁止 进行任何人身攻击。
: 【6-1.对不特定人作攻击。不受板规第一条初犯者限制 新增)
: 【6-2.对特定版友作人身攻击,以受影响者提出申诉为准(2012.3.18修正)
: 无论评论人针对被评论者(人)的用词原义是眨或是褒。
: 本规定之‘攻击’定义,以‘受影响者’为主观感受。
: 当初书写本文时,即是以诽谤与性骚扰相关法条做为范本。
: 若受影响者坚持认为该评论文章或推文是针对‘其本人之负向意义’…
: 哪怕原词句本意是极度正向词会(‘天使’‘百科全书’…等)…
: 本规定也必须成立。
: 以上是两位板仆的共同意见。
: 希望您能理解判决上的苦衷。
: 另一篇检举文,在下已经从子XX那边取得相关资讯。
: 我们会在检视之后给予正式的结果。
: 感谢你的来信。
: 邦仆 JJLi BillHuang
作者: hicker (救护车专载笑到腹肌抽筋)   2018-03-04 19:45:00
然后 麻烦edos收下[战神]封号 谢谢
楼主: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8-03-04 21:34:00
新.战神降临,让我们欢迎他!!(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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