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TEMU2000) Re: (cassine) Re: 检举ontherun3325于Railway板内

楼主: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5-05-01 13:45:54
※ [本文转录自 canandmap 信箱]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标题: Re: (cassine) Re: 检举ontherun3325于Railway板内多次违规 (fwd)
时间: Fri May 1 13:41:34 2015
※ 引述《TEMU2000 ()》之铭言:
: 您好
: 感谢您的来信,仔细看了一下您的来信内文后
: 发现您对于判决的部分可能有些误会
: 之所以会判定第二次违规水桶,是依据 #1CVvaLho (Railway) 这篇公告文
: 而非本次判决超出追溯时期的部分
您这句话已经和板规3.3.1、10.4产生矛盾
会出现此次水桶,必定是因为有检举,且根据板规3进行检举
然而10.4则是说明若追溯时间超过30日以上则无效
如果是针对2014/8/25的推文进行检举,那自然是无效的
再来是近期文章的检举
┌─────────────────────────────────────┐
│ 文章代码(AID): #1LEz8NJ- (Railway) [ptt.cc] [公告] fireneo [板规 3] 水桶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29983767.A.4F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58 Ptt币 │
└─────────────────────────────────────┘
您说您是依据#1CVvaLho公告文进行判决
不过请问那篇公告文中,有任何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吗?
http://i.imgur.com/X6QxbtU.png
您只在文章内提及决定以板规第3.4给予口头劝告一次
并未根据3.3.1给予“警告一次”之处分
这分明是用其他规定,不经过警告而对我进行水桶
而且,您还是没有回答,为何板规并没有列出挑衅/引战/人身攻击等字眼
却可以在公告中引述呢???
除非您认为劝告与警告相同,但这么一来何须板规3.4的存在??
而且3.4的劝告也并未提及比照3.3处置标准,意图使板友误踩板规
很可惜,你与c板主都未依板规之规定执行板务
我将继续回应至组务板,届时请您自行向小组长好好解释
: 针对对于o板友判定警告的部分,则因已经超过追诉时期,板主会再另外发文取消判决
: 感谢您的告知
: 而口头警告的规定,则是针对版主判定未违规/不处分但认为不妥的时机使用
: 以上在此做说明
既已取消警告,该做的口头劝告仍然要做
否则o板友将可继续发表游走板规边缘的推文而无法可管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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