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对于Soul 板 / thismy 板主之处置疑虑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3-11-04 23:25:10
: 1.申诉者未针对版主处理如何不当提出说明,无法受理
: 组务版针对版主判决违反站规版规来处理,不受理意识形态之申诉
[申诉当事人]
todaybear及thismy,并由本人nknuukyo代理todaybear完成申诉
[申诉标的]
一、
依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三、对于板主或小组长管理之建议。’
提出修改灵板公告之建议。
并按同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对于使用者之建议,小组长认有理由者,得参考建议之内容,修正其管理。
二、
就《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二、权限篇之第十六条‘文章禁止回复权’;
对该板板主管理方式提出异议。
另,就《Ptt申诉制度变更》一文中,
小组长申诉层级,
非‘看板文章管理权’、‘制定板规权’、‘看板隐板权’。
虽有得不受理之裁量权,
但于此案,管见以为已达‘特殊事由’之标准,
故拟开放此案重议。
[申诉声明(请求范畴)]
一,依申诉标的一请求修改公告内容
二,依申诉标的二,因特殊事由,故于两造真相明朗前,
  自不当以文章禁止回复权阻塞案情厘清。
[案情陈述,特殊事由附于最后]
本案原由当事人todaybear与ccclum相约至台北市武昌街城隍庙前作验证能力一事,
#1IOcz74r (soul),然当事人todaybear与ccclum两造对于城隍庙之爻杯结果产生纷争。
此时另方当事人thismy认定:
todaybear是拿‘爻杯’作为‘证据’,并藉以控诉ccclum‘自误误人’,
于是下了许多反驳之论(#1ISETc1W (soul);#1ISEWMgC (soul))
在这认定之误会下,亦有下列的引论:
→ thismy:你千方百针想要ccc受到惩罚,别忘了事情是你先开始的~~~ 10/30 19:59
→ thismy:你觉得对方内文不真实就是说谎,要我再处罚他 10/30 20:00
→ thismy:那如果我认为你的掷筊测验不实,我是否也能以说谎来水桶? 10/30 20:00
→ thismy:你的挑衅文 ccc说不想检举你,结果你来信要我再重罚他 10/30 20:01
→ thismy:从行为结果论,是谁在想办法搞谁? 10/30 20:02
→ thismy:不想帮你处罚你敌视的人,所以也跟着被你xxxx 10/30 20:03
→ thismy:还"保护说谎者"勒,怎不说我在保护你 没水桶你? 10/30 20:03
→ thismy:从行为来看,若要交朋友,跟谁交朋友比较有安全一些? 10/30 20:04
→ thismy:没站你一边,就直接被你不爽而归类为另一方.... 10/30 20:05
→ thismy:你与ccc恩怨关我什么事...你是不是太看得起你自己了 10/30 20:06
然由当事人todaybear所私信之两封内容,并无法推知其有极欲重罚3C之意图,
#1ISGMxcH (soul)
却因当事人thismy一人之误会,透过该言词使当事人todaybear受到大众的误解。
按当事人todaybear之供词:
之后两造多次私信,thismy已接受todaybear所谓之爻杯验证是指ccclum过去之文章,
非thismy所误会之:以爻杯作为论断‘自误误人’之根据。
故于本案中,‘不要再自误误人’一句。
thismy原认定:
todaybear拿了爻杯的结果胡乱解释,以此为根据控诉ccclum自误误人。
故以为其为人身攻击文。
而todaybear之认知却是:
认为ccclum自误误人是既定现象,而爻杯仅为验证ccclum前文之依据,
非以其作为自误误人之证据。
故以为其仅为劝诫文。
(细节详见:#1ITmsPkk (L_HappyLivin))
此处todaybear所为之既定现象认定,的确是意识形态问题,对错暂且不论;
但当事人thismy所生之误会却是语意理解问题,已不可同而括之;
盖语意有一定共通之客观规律,
如本板仅以意识形态为由,谓其无法讨论解决,
则所有语言构成之解释皆可谓其是意识形态,皆无法于本板解决。
特殊事由:
在两造误解发生后,当事人todaybear曾发文一篇作为解释,
却被thismy删文,随即公告不得再讨论。
按当事人todaybear之供词:
thismy私信已接受todaybear所谓之爻杯验证是指ccclum过去之文章,
非thismy所误会之:以爻杯作为论断‘自误误人’之根据。
并承诺会作出修正。
然而公告所作出的修正,并未澄清此一误解,仅就贴于大众之‘道理讲不通’等不当
贴标签一事作修正而已。
而私信或公开亦多次表示:
‘我不水桶你,已经是对你很好了。’(水桶也容易闹大,全体禁言反而没事)
而私信之承诺代为修改,
两造说法似有不同,
难脱其畏事之疑虑。
此处依《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于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于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提出部分之证据资料,并以此作为特殊事由之基础
http://ppt.cc/i2kK
http://ppt.cc/rxC5
并参酌暂时状态假处分之立法意旨,
为保护当事人todaybear之清誉不受不当扭曲及可堪公论之权利,
拟将此案‘脱离文章禁止回复状态’。
以协助当事人身份法益之保全,并修正为更适切更无误导性质之公告内容。
作者: thismy (英雄气短儿女情长)   2012-01-04 23:31:00
小组长若受理,我就回复。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05 00:23:00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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