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层次再议
我真好奇那些说违法的人,说妨害风化罪的人,到底有没有看过法条,你说的到底是行为本身违法,还是po上板违法??
刑法第 234 条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 下罚金。
行为本身要违法,要有意图供人观赏,此行为人主观的存在。所以说在路上刻意遛鸟会有违法的情事,但在厕所洗鸡鸡会有意图供人观赏?这不就只能把公众场所无限上纲,只要是有可能有外人的地方,都直接推定有裸露的意图?而裸露的意图就直接推定是“猥亵”?
另外,要援引伤害原则(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这种说法,一定要受侵害法益存在,如果根本没人看到,没有直接引起法益侵害,伤害原则就不是侵犯到权利才用,而变成“只要变成我不爽,就伤害到我权利了”
这完全就是恣意,只会无限扩张而已。这种原则如果这样解释,那本身也会失去意义。
猥亵的定义后面在说,跟235一起谈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基本上这是一条烂到有剩的法律,丢释宪还搞出一个617号(不好意思我对617非常非常不满,大家可以去看许大法官和林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这条大家去查235废除运动就知道有多荒谬了,我就不细讲
但大家可以关注到,235和234都有“意图供人……”这种目的意图作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另外,“猥亵”的定义问题,407,617提出了:
“如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谓之猥亵之言论或出版品。猥亵之言论或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之言论或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各该言论或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
这种做法就是拟制一般人标准,在此先不做批判。而有继承美国法做hard-core 和soft-core分别的味道,基本上应只认hard core是猥亵,去限缩使用
所以说po文会不会违反235??
基本上大部分情色论坛,西斯板和LGBT板都有风险,但过往实务见解并没有这么严格,“公然陈列”的定义有作调整,但最近耳闻彰化地院判决cam4的年龄限制并没办法排除235的适用,还得继续观察
简单来说,违法或成罪没有那么容易啦,但如果怕警察找麻烦还是小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