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继承及强制执行问题(更新内容)

楼主: iammonkey48 (iammonkey)   2026-07-07 16:44:04
非常感谢大家热心回复,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
今天我有去咨询法扶律师,律师看过阅卷资料及遗产完税证明后,认为目前依照现有资料
,无法直接以“不知情继承”或“时效问题”来处理本案,现阶段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这笔
债务,因此后续可能需要再评估与资产公司协商或采取诉讼方式。
律师的理由如下:
1. 遗产完税证明记载四位兄弟姊妹共同继承
遗产完税证明上列有四位兄弟姊妹,代表当时已办理继承。若日后到法院主张“不知道自
己有继承”,法官未必容易采信。
(我说是小舅舅的办的,妈妈也不知道为什么上面变成四个兄弟姐妹的名字)
另外,二舅舅是在民国89年过世,属于修法以前的案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当
时的概括继承制度,而不是现在的限定继承。
2. 阅卷资料显示106年曾声请强制执行
(我和律师说我妈真的完全没收到信件通知)
阅卷资料中发现一份嘉义地方法院的强制执行资料:
* 执行日期:106/7/7
* 执行结果:迳行注记后发还
* 当时声请执行的对象仅有:大舅舅、我妈妈、小阿姨、小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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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向律师补充了最近向小舅舅确认的情况。
小舅舅表示,二舅舅过世、办完丧事一段时间后,才收到通知要求办理遗产相关事宜。当
时已经超过一个月,无法再办理抛弃继承,且有人告知若不处理可能会受罚,因此才去办
理。
另外,当时兄弟姊妹分别住在嘉义、台中等不同地方,平时很少联络,也没有同住,各自
独立生活。后续也是小舅舅收到通知后才去处理,因此我妈妈对当时的细节确实不了解。
此外,我们目前调阅到的土地异动索引资料,也没有我妈妈的名字,因此我询问律师,是
否还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提出异议。
律师表示,可以考虑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由法院完整审理,并主张《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1条之3的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于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
能于修正施行前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得依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最后,我也向律师说明,目前已请资产公司协助再次调阅资料。现阶段查到的二舅舅遗产
土地异动索引及异动清册,都没有我妈妈的名字,显示目前没有任何我妈妈实际继承财产
的纪录。
资产公司则回复,已经再尝试调阅其他资料,以确认我妈妈当时是否曾经继承任何遗产,
并会再向法院确认相关资料后回复结果;若最后确认确实没有继承任何财产,将会撤销保
单扣押。
因此,律师最后建议我,可以先等待约三周,看看法院及资产公司的查证结果,再决定是
否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再次非常感谢大家耐心看完内容,谢谢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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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请教有关“继承债务”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妈妈近日收到法院寄来的保单扣押通知,保单已遭扣押。
经了解后得知因为26年前舅舅过世的债务转移给妈妈。
妈妈的弟弟(我舅舅)于民国89年过世,未婚、无子女,当时外公、外婆均已过世。
因为妈妈当时并未办理抛弃继承。
土地银行当年的借款债权(约330万元)后来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由资产管理公
司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因此扣押妈妈名下的保单。
我们到法院调阅执行卷宗后,只看到债权让与及强制执行相关资料,并未看到原始借款契
约及继承相关资料。
与资产管理公司承办人联络,对方表示,舅舅当时名下有土地及房屋,认为妈妈有继承遗
产。
但妈妈表示,她当时没有拿到任何遗产,也没有继承任何房屋或土地。
承办人建议我们向国税局调阅民国89、90年度舅舅及妈妈的财产资料,以证明妈妈当时没
有继承任何财产。
但至国税局查询后,承办人表示:
民国89、90年度资料因年代久远已无保存(仅保存约15年)。
目前只能查询个人现有财产,无法调阅指定年度的财产资料。
最后仅能申请舅舅的遗产清册,但遗产清册内并未记载实际由谁继承或是否完成继承。
之后询问妈妈的哥哥,他表示:
土地应是当年继承自外公。
房屋不清楚舅舅何时购买。
因兄弟姊妹平时联络不多,没有人清楚舅舅当时的财产状况。
当时家人也不了解抛弃继承制度。
据目前家人所知,兄弟姊妹并没有人实际取得舅舅留下的财产。
我们再将上述情况告知资产管理公司后,承办人表示会再向法院声请调阅其他资料,目前
需等待约三周。
想请教大家:
在等待这三周期间,有什么方式可以先保护妈妈名下的其他财产,避免陆续遭到强制执行

如果妈妈确实没有实际取得舅舅任何遗产,但因年代久远已无法取得89、90年度财产资料
,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证明未曾继承遗产?
除了执行卷宗外,是否还有其他资料(例如继承、遗产或原始借款相关卷宗)建议向法院
或其他机关申请调阅?
以上,非常谢谢大家耐心看完。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6-07-07 17:11:00
看历次债权凭证的日期更新是否有超过15年; 由你妈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主张施行法第1条之3的限定责任,同时声请法院裁定停止强制执行(通常会要求担保金), 这是冻结强制执行的正规程序; 而国税局没资料,可以去地政事务所申请你舅舅名下那笔土地和房屋的“异动索引”和“旧登记簿誊本”,可以看到这土地的完整异动过程,说不定都没人动过! 建议详细情况找专业律师或法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7-08 11:53:00
几个疑问要厘清:1当时是谁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应该是令堂2.相关遗产(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后来是谁去办理处分转移若当时令堂已经以兄弟姊妹身分协助处理丧葬事宜且已知其弟未婚,无子女,姐弟两人之父母均已先亡故情况以当时的民法继承篇(未全面修正限定继承)令堂要主张自己不知道自己为实际继承人这点,不太会被法院接受这样的抗辩说词再来可走的路,大概就是时效抗辩的可能性89年至115年,已经超过15年,对方要提出证明有对继承人催缴债务,否则就可能完成时效不过,记得全面限定继承修法应该是98.6.22(三读)也要查一下令先舅的死亡日期这样的话,89年的过世,仍适用98年以前的旧法(全继承)那,假如说有土地及房屋,在未办理继承时土地跟房产等应该都还会在总归户清册内吧现在只是很好奇,既然89年过世,那当时最后居所在哪?丧礼谁负责办理?住所最后清理是谁负责?说真的,楼主并未交代这一块的细节,毕竟牵涉到当时处置遗产的动作究竟是谁执行???而当时借款是否属于担保债权或者是无担保债权欧,忘了问楼主....."令堂同一层,只有这一位兄弟嘛?"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6-07-08 16:25:00
下面是有写到妈妈的哥哥 至少有两个至少两个舅舅(一个走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7-08 21:46:00
那....还活着的哥哥,不是也同样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不过,那一段是后面编辑补上的吧,我回复时还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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