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ookers (time to read)
2025-01-18 14:54:41事实经过:
薪资移转命令法院已发, 公司(第三人)也未提出异议
跟公司联系才表示债务人已离职
问题:
1.实务上是否依强制执行法119条第二项
" 第三人不于前项期间内声明异议,亦未依执行法院命令,将金钱支付债权人,
或将金钱、动产或不动产支付或交付执行法院时,执行法院得因债权人之声请,
迳向该第三人为强制执行。"
向原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即可?
2.移转命令为1 月初送达(尚未达发薪日), 即使债务人真于1 月离职
是否仍能请第三人移转12月薪资?
3.若对于前项执行,第三人又提起异议之诉。审理法院会是以债权人, 或是第三人
所在为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1-18 15:37:00看情况吧,劳基法又没有限制何时才能发工资离职时结清工资,就实务上并非不合理......要是对方继续任职,不移转薪资而直接发给债务人,才有机会毕竟1月都两清离职了,第三人自然也懒得异议也无第一时间陈报债务人已经离职义务若是明转暗,那又是另外一个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