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施行细则的第17条有规定:
归化、丧失、回复国籍许可证书污损或灭失者,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申请换
发或补发,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
一、污损之证书。但申请补发者,免附。
二、相关身分证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缴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证明。
依前项规定所为之申请,向国内任一户政事务所为之,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
部或迳向内政部换发或补发;申请人居住国外者,得向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
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为之,送外交部转内政部换发或补发。但依第十四条规
定同时申请撤销国籍之丧失者,无庸换发或补发其丧失国籍许可证书。
第一项第二款身分证明文件为户籍资料者,由户政机关代查。
其中第17条里的第三项:“第一项第二款身分证明文件为户籍资料者,由户政机关代查。
”小弟觉得它的规定很奇怪
小弟是想说:对照国籍法施行细则的第12条第四项第二款:“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但书
规定之侨居国外国民,应另检附侨居国外身分证明文件。其入出国日期纪录及迁出国外户
籍资料由内政部代查。” 国籍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四项有规定说:“申请丧失国籍而有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但书规定情形者,应向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
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为之,送外交部转内政部许可。” 因为国籍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但
书的申请流程中间没有经过“户政事务所”,所以说入出国日期纪录及迁出国外户籍资料
是由“内政部代查”(表示说:这原本不是内政部的业务,只是因申请流程中间没有经过
“户政事务所”,所以只能“内政部代查”)
而这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7条第三项:“第一项第二款身分证明文件为户籍资料者,由户政
机关代查。”它讲的“户政机关”应该是指“户政事务所”;归化、丧失、回复国籍许可
证书换发或补发的申请其中一种方式是“迳向内政部换发或补发”,申请流程中间没有经
过“户政事务所”,又对照上面讲的(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四项第二款跟第二条第四
项),觉得它这里应该是“内政部代查”,而不是“户政机关代查”( 还有户籍资料的
审查不是就是户政事务所的业务吗?为什么是“户政事务所代查”)
小弟不懂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7条第三项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请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谢!!
其实就只是权力下放原本是都要送到内政部查的 但太麻烦了106年修法就改成户政事务所可以处理 但出入境纪录资料比较重要 所以还维持要转到内政部其实这类问题如果不知道怎么查 最简单的方法是先查立法理由看是到立法院网站或是全国法规数据库查都行
KKyosuke大 不好意思 有一个地方还是不懂 出入境纪录资料原本都要内政部查的 可是法条怎么是讲“内政部代查”?
人民要查询自己的出入境纪录是要找内政部"移民署"啊原本申请是要一个单位一个单位跑文件再一起递出去的现在等于人民只要给侨居国外身分证明文件 其他内政部自己内调或是由户政透过资讯平台调资料就看法律规定以及权限 不用人民自己去跑申请所以才是"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