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以下以朋友第一视角叙事]
各位先进大家好,我阿公于15年前(2010年)左右过世,
当时他的小孩共五位(含家父)因为继承分配谈不拢,迟迟没有办理继承。
其中阿公有留下一间房子,我们这一家也就从阿公还活着的时候一直住在这间房子直到现
在。
而今年可能因为土地法73-1条,未办理继承的财产列管15年后就会被拍卖的原因,家父以
及
他几位兄弟姐妹去办理继承,所有阿公的财产都变成了家父以及几位兄弟姐妹共同持有。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今年办理阿公遗产共同持有后,家父的那几位兄弟姐妹要求我们家支
付从阿公过世到现在(2010-2024),中间这近15年居住在阿公留下房子的房租给他们。
想要请问各位先进,他们这样要求是合理的吗?我们需要支付吗?
因为小弟的想法是,阿公从2010过世到现在2024了,中间他们都没有去办继承,所以这近
15年的房子所有权人应该不是那几位兄弟姐妹,这样应该没有权利跟我们索要这15年来非
他们所有的房子的房租才对?
如果真的要房租的话,应该也是今年他们办理阿公遗产共同持有后,他们都有房子所有权
了才能开始跟我们收房租,且房租计价时间是从他们都去办理继承后才开始,过去15年未
办理继承的期间不能计价。
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还请各位先进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