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分割继承-债权人请求撤销-状况题

楼主: qoo821202 (Alex)   2024-11-12 15:07:36
@状况题一:债务发生时间点为被继承人离世前
美美于2024年离世,留下一栋房产给老公与一儿一女,三人决定以分割继承方式,由儿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无办理抛弃继承。请问若2026年时,老公的债主突然跑出来
,表示在2020年时有欠债,请问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此分割协议?
若可以,撤销后房屋是否变成三人各持有1/3,且债权人有权主张老公的1/3应拿去还债?
@状况题二:债务发生时间点为被继承人离世后
美美于2024年离世,留下一栋房产给老公与一儿一女,三人决定以分割继承方式,由儿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无办理抛弃继承。请问若2026年时,老公因去赌博而欠下一
笔债务,请问此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利主张撤销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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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因为家母离世 第一次碰到处理房产继承的问题
有先查过资料 但怕有遗漏或思虑不缜密之处
想上来请益一下专业意见 比较安心
参考资料:
民法第244 条规定:
1.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2.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以受益人于受益时
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3.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
二项之规定。
4. 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声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
状。但转得人于转得时不知有撤销原因者,不在此限。
你是“抛弃继承”还是“自愿不拿遗产”?遗产分割协议被撤销,一堂数百万元的课!
https://law77600.com/abandon-inheritance-vs-inheritance-agreement/#hui_dao_yi_k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1-12 15:21:00
2当然是不行的 1要看债主知道的时间点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11-12 16:27:00
1.就是父亲无偿赠与子女财产 可以撤销重点在于债权人什么时候知道这件事 攸关他能不能撤销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12 16:40:00
楼上的比喻有要修正的,继承权跟继承财产的支配权抛弃继承的权利,债权人无从主张损债权但对于所继承财产的实质支配(如分割协议,自己不分)自有损及继承人于继承发生前对己身负有债务的债权人权益第三人现在也已经不能发动剩余财产分配若继承人本身债务>应继分,如欲防范债权人加以追索自应避免取得 对于财产的相关支配权不过,是否要用"赠与"去描述,又好像也不是说不行.....毕竟赠与又要扣赠与税....:D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3:11:00
1跟2都不行 遗产分割前为各继承人公同共有而非老公的个别财产 应继分是在无遗嘱且无遗产分割协议时所采取的比例 如果有协议的话就会按照协议走 没有“无偿赠与”的问题(不是你的财产要怎么赠与?)2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 还有(1)债务成立在行为后以及(2)赌债非法的问题 所以也不能撤销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1-13 13:26:00
协议可能因为损害债权被撤销协议也是无偿行为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4:52:00
必须要是“以自己财产为客体”的无偿行为才行 否则要是老公是基金会董事长做公益 岂不是每个行为都会被撤销244的立法目的是在有前债的情况下 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使现有财产更为不利 但遗产并没有非得要由老公继承的法理 244并没有涵盖到“有可以获得财产的来源都要以最大努力争取” 因为这并不该当损害再说了 要是老婆有债务 难道要为了满足老公债权人的需求 逼老公去继承老婆的债务吗?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4:57:00
遗产分割协议是可以244撤销的 抛弃继承才不能撤销就算是公同共有 还是有潜在的比例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03:00
“债权人得依民法第24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者,以债务人所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之财产上之行为为限,纵属财产行为,但只能间接地影响财产利益(如债务人之不作为、或以债务人之劳务为目的之法律行为),或须委诸债务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赠与或遗赠之拒绝),均不得作为撤销之对象,故若单纯系财产利益之拒绝(如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之拒绝、继承或遗赠之抛弃,均不许债权人撤销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号判决意旨参照“征诸一般社会常情,继承人间分配遗产时往往考量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贡献(有无扶养之事实)、家族成员间感情、被继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继承人之财产(赠与之归扣)、承担祭祀义务……等诸多因素,分割遗产时,非必完全按继承人之应继分分割,是遗产分割虽为处分遗产之财产上行为,然与人格法益关连性甚高。继承人虽于继承之开始,即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然该继承财产之取得,乃基于债务人之继承人身分(特定身分关系)而来,债务人因前述各种因素对于继承财产利益之拒绝,乃属人格自由之表现,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简字第1811号判决意旨参照目前实务上认为协议得撤销的看法本质上自相矛盾 否则无法解释在老公最终结果都不拿遗产的情况下 协议得撤销 但抛弃继承不得撤销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18:00
106台上1650 惟如抛弃因继承所取得之财产,而将继承所得财产之公同共有权,与他继承人为不利于己之分割协议,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条第1项行使撤销权。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20:00
我有看到106台上1650 所以我认为本质上自相矛盾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庭决议认为抛弃不得撤销的原因有二:(1)继承权以人格法益为基础;(2)抛弃除权利外亦同时抛弃义务 在老婆无负债的情况下 老公协议不取得遗产亦未继承义务 两者却有完全相异的法律效果 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26:00
逻辑上我比较支持抛弃继承也可以244撤销被继承人一死 继承人立刻取得遗产所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收 如何分割 都是在处分自有财产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5:27:00
如果任何“减少债务人可能取得财产”的行为都该当“损害债权”那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辞职的行为也该被撤销 你原本有工作收入能还债 凭什么辞职损害债权?这样会让损害债权的范围不断地无限上纲再说 如果协议不取得遗产该当损害债权 那取得1元、2元之后拿来还债就不算损害债权了吗?还是说只要分到应继分以下就算损害债权 那为何不直接立法规定有债务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遗产分割协议 或协议内容不得使有债务之继承人继承财产少于应继分?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13 15:55:00
除非有得到其他补偿 不然自愿继承少于应继分财产的确该撤销 的确是危害债权分割遗产本质就是继承人彼此互易财产 没道理不能撤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指定分割方式 还能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 但分割协议就只是继承人们协议如何处分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13 16:20:00
我觉得不能撤的理由主要是“这是基于人格法益所得的间接利益”如果只要最终结果会让债务人受益就都能撤会形同让债权人因为债权而支配债务人的人生(有工作不能辞职;有遗产一定得继承;别人送他钱能用来还债就一定得接受) 说难听一点 债权人有的就只是个债权 不应该有那么强的干涉权能
作者: itsfated (跟着微笑)   2024-11-14 12:34:00
推e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1-14 16:06:00
不工作也是损害债权->给开司一罐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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