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宪法法庭对死刑见解是否有创造法律之嫌?

楼主: NuCat (骑乌龟去爬山)   2024-10-30 21:56:34
如题 
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国大法官们 
在宪法法庭上对死刑释宪声请一案 进行了裁决
由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宣示判决结果
判决由大法官黄昭元主笔
其中对死刑设下了八道门槛 内容不一一赘述 
相当引人侧目的下面这条:
"主文六:科处死刑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什么意思呢?
在台湾,合议庭指的是法官人数在三人以上共同审判案件
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审判
最高法院各庭则由五名法官审判。
而此“一致性”判决,意味着合议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便无法判死
这还不是指 三审判决结果都要判死 死刑才得以确立 
而是 任何一审只要有一名法官不赞成死刑 就无法处以死刑
地方法院3 高等法院3 最高法院5 
合计11个法官 都必须判死 才会真死
哪1个法官不同意 那他就是叶问 可以打10个 
不才小弟我想请教一下 
全世界除了中华民国 
有哪一个具有死刑的国家会设下这种叶问门槛? 举出一个例子就好
更重要的是 宪法法庭基本是针对法律做解释 
你怎么可以创造法律? (例如上面的主文六)
到底有没有问题啊?
作者: aikopake (money)   2024-10-31 10:27:00
显而易见已经是政治凌驾法律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0-31 10:40:00
[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其实比较争议的是,一审所查到的证据,跟二审不一定一样可能一审咸饭,很会演很会藏证据,甚至把主嫌身分推给虚假对象,使得一审法官量刑只以比较轻微的15年判在二审期间,查到嫌犯其实才是真正的主嫌因此二审重判真怀疑会不会在哪一天变天了,再来个对宪判8号的违宪审查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0-31 17:40:00
宪判8本身不是宪法法庭的审查标的 否则会无限循环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10-31 19:51:00
我反倒在想这号判决跟宪§80会不会有冲突?上级拘束下级没啥问题,但这号判决会不会变相让下级判决拘束上级判决,进而与独立依法审判原则牴触?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4-10-31 20:55:00
我以为,国家对单一案件,仅有一个审判权,所以仅会有一个确定判决。大法官解释,仅是要求该审级若需下死刑判决,需该审级法官一致决,并非所有审级一致死刑判决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0-31 21:02:00
本来合议庭指的就是单一审级的所有法官 法律见解的部份(甚至讨论前提事实)不需要相信这位使用者写的他每次都会扎稻草人然后用政问的方式来带话题 说他有政治立场还会被其它正义人士说半斤八两 习惯就好事实是下级法院的判决本来就不能拘束上级法院 所以倘若高等法院结果非一致 但上诉至最高被认定用法有误 最高只会发更审让你高等依据更审意旨改判 之后高等判决时一样有可能会合一 并不是什么要凑齐三审所有法官一致见解的这种说法 各级的认定流程本来就是可分的
作者: ultratimes   2024-10-31 22:25:00
干脆回去以前大法官释字就好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0-31 23:56:00
因为事实就真的不是像你所说的可以一个打10个啊 拜托先去充实自己的法学常识 不要每次不懂装懂 自己想了一个错误答案就拿来开标题问人 如果你真的有心要好好问问题 标题就不会直指宪法法庭在创设法律大法官的认定就是“在这种审查的密度下他们认为合宪”而下级法院裁判结果不能拘束上级法院这应该对每个法律人而言都是公知常识了 你这样问没人觉得你来乱才奇怪 你说是白就白 你说是黑就黑 笑点是你吧还有拜托这次有挡头一点 不要才凌晨两点就被妈妈叫去睡觉 做事一点毅力都没有真的很丢脸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11-01 00:15:00
感谢or大回应,我再次确认了判决主文六的理由,我那问题不成立之前大概是没看清楚....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11-01 23:25:00
要检举快去啊 别人检举就是打小报告 你检举就会被你检举到死喔 到底是哪里来的自我感觉良好wwww我还看不出哪里有提到他板事务耶?还是你是说你的发量?我是好心奉劝你早点睡觉别在那边问废问免得对身体不好 这叫他板事务喔???觉得违规就去检举嘛造成社会舆论不就是你这种不懂装懂的在那边带风向吗法律人都很清楚下级判决根本不会拘束上级 就你在那边一个打十个还讲得好像煞有其事啊wwww 与其说是舆论不如说是自己在造谣然后自己爽吧XDDDD另外觉得大法官在创造法律你就去提告嘛 笑你不敢
作者: R2003 (费边)   2024-11-02 19:38:00
我觉得e板友写的离题了...当然原Po于理解本号解释上,自有其奇特之处惟其所写亦非全然错误大法官于做出判决时,本身便有造法之可能性而造法本身亦非受禁止之事造法一行为受挑战之点在于是否有通案之效力,抑或所造仅是个案之法而一旦选择造有通案效力之法时,无可避免的将受到“对立法机关形成自由之侵害”的挑战将此争论剖析而言,实乃对宪法定位之争论:宪法所写究竟是框架,立法者有极大之形成余地,又或是所写已最完善,立法者仅为稀释其所写,形成余地较小此二者皆有支持者云云,乃天平二端之理论每份释宪案/宪判字皆是大法官们相互争辩后勉强达成之文章意见不合乃常见之事,此即不同意见书存在之缘故而朱富美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中,也确实提及她认为主文六乃立法机关之形成自由并从其他角度剖析一致决在科刑与论罪两面向上的不同定位进而证成其所主张***更正: 科刑与论罪不同处 乃 杨惠钦大法官所提出然言至于此,亦提醒原Po,惟二对主文六持反对意见之大法官也无你所谓所有审级皆须同意之见解此见解之出现,于我看来,恐是你在句读上有所出入主文六 所提到之“各级”乃是于抽象化讨论法院判决结构后,就我国之体制所加上之一般化过程,并非于初始就纳入讨论之条件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4-11-13 07:39:00
宪法法庭都可以架空立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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