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先进,
本人因为管委会召开时刚到会场外头,
但主委未宣布散会即迳自离开之后,
会场即因人多譁然一片混乱,
且总干事也跑走导致当下无法签名出席,
而后寻得总干事欲补签名时,
总干事也知道我有在现场,
其他住户也可证明我有在现场,
因此总干事也拿出签到表给我,
但在签名时未注意即遭到主委从背后抢夺,
第一次没有抢到,
而后言语吵架时又再进行抢夺,
这时我一时气愤而损毁了签到表,
所以就被主委代理管委会告我毁损(有人说主委只能告发但不能代理告诉?),
但是起因仍是在主委抢夺这个动作开始,
因为主委还说我补签名是害怕丧失委员资格,
还是怕领不到出席费吗?
这是否代表主委知道且侵犯了我的法益,
那这个如果提告抢夺是否成立,胜算大吗?
感谢各位先进帮忙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