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A、B、C三人分别持有甲乙丙三间房屋,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没特别管理甲乙丙三屋,当
成空屋处置。
110年,ABC发现上述房屋已被D冒名出租近十年,D收取的租金、押金都未返还ABC三人,
所以ABC提起告诉,用诈欺、伪造文书、窃占三项罪名。历经漫长诉讼程序(也有交付审
判),最终被D以各种谎言掩盖,不起诉处分。
(注:ABC和D为亲戚关系)
110年提起告诉后,D因为害怕已不敢再收取此三屋的租金,但房客的押金仍然
占为己有。如今房客要退租,跟ABC提起押金事宜,ABC有义务替D犯罪人偿还押金给房客
吗?(房客有跟D要求返还押金,D看到不起诉处分后完全不鸟房客。)
补充:A请房客写刑事声明书,内容大致就是叙述押金被D干走,所以涉嫌诈欺取财,A拿
著房客的声明书,并以告发人身分重新至地检署递状,却被检察官以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
诉的理由结案,但A的身分明明是*告发人*且押金至今仍未返还给房客,这件事不能算是
新事证吗?
疑问:
1.ABC有义务还房客押金吗?(从来没收到过)
2.A以告发人身份告发,程序上应该和先前告诉
是两件事情,如今检察官不办理,下一步能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