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我国不论民事或刑事诉讼,皆采三级三审制度,即当事人经过
: 三级法院(地方、高等、最高)的三次审判才确定案件结果。
: 但是更早先还在大陆的时候,好像有“四级三审制”? 这又是
: 怎样的制度?
你的问题可以去看法院组织法的教科书
简述如下:
清末采四级三审,民初沿用
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最高) 四级。
三审制:
简易:初级=>地方=>高等(终审)
一般:地方=>高等=>大理院(终审)
级:组织意义上的层级
审:救济途径上的层级
这个设计据说是因为交通不便以及不想让案件塞在大理院
但是人民容易搞错第一审法院
所以撤掉初级审判厅改在地方审判厅置简易庭,有学者称为虚四级
简易:简易庭=>地方=>高等(终审)
这个制度的好处是能让一堆案件在地方就解决
问题是有一堆终审法院,法律见解的统一肯定出问题
而对比现行的民诉审级制度,其实很像
得上诉三审之简易事件(民诉436-1、436-2)
地方法院简易庭=>地方法院合议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算只有一间,但是有很多庭
所以从判例制度走向大法庭制度去处理法律见解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