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5OtBCjC.jpeg
我是某老公寓(78年建成)的住户之一
之前有同栋公寓不同层楼的房东告我侵入住居罪
因为我“侵入了他所属那层所有住户的公寓走廊,并且拍照检举他摆放杂物”
虽然该层整层楼的住宅单位(住户)全由原告(房东)所有
但我为了证明我进入的部分只是该层楼的公共走道,而没有进入任何他的专有部分
所以我去地政事务所申请了该公寓走道的建物测量成果图
然而成果图上对于公寓走道的主要用途并不是写“共用部分”
而是写“屋顶突出物 防空避难室 水箱 楼梯”
请问成果图写这样,检察官或法官会认定这部分是“共用部分”而非“专有部分”吗
还有我要证明我走的地方只有该层走道而已,是否也要注明我走的路径?
我走的路径是像这样:
https://i.imgur.com/Ctlnqdf.jpeg
(红色路线是我走的走廊区域、蓝色圈起来的是楼梯间、绿色是该层楼房东在楼梯间与走
廊之间设置的铁门门禁位置、黄色区域是该房东所有的住宅区域)
但该房东好像认为整层住户都是他所有的,所以该层走道也是他所有的,而在该层走道与
楼梯间设置铁门门禁
另外,我的父亲是我现在住的这户住宅的区分所有权人
权状上面有写共有部分的建号
而该建号正属于各层楼的该走廊
我们的权利范围是共有部分的一万分之十二
请问我可以出庭时主张该走廊不是该房东的,甚至出庭后可以检举他私设的铁门门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