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释字791号出现后,
总之刑法通奸罪没了
说性自主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
要保障性自主之类的
觉得没有反社会性跟侵害公益不该上刑法
为啥会觉得没有反社会性阿?
是觉得婚姻制度已经没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了吗?
然后说通奸的追诉审判都严重侵害隐私
可是通奸或者民法的妨碍婚姻本来要蒐证大多都要侵害隐私阿
更不要说有可能会反被告妨碍秘密。
现在法界对于婚姻到底要保障什么啊?
引述一部分
查婚姻系配偶双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结合关系,除使配偶间在精神上、感情上与物质上得
以互相扶持依存外,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乃家庭与社会形成、发展之基础,婚姻自受宪
法所保障(系争解释与本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参照)
。惟随着社会自由化与多元化之发展,
参诸当代民主国家婚姻法制之主要发展趋势,
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权)之重要性,
已更加受到肯定与重视,而婚姻所承载之社会功能则趋于相对化。
所以这是在说婚姻的社会功能逐渐不重要,
处于婚姻中的人的性自主权应该更被重视,比婚姻重要的意思吗@@?
还参诸当代民主国家婚姻法制之主要发展趋势
可是只字未提是否符合台湾现代社会状况是否与废除的其余民主国家相似@@?
照这个说法是不是以后民法也不用判赔了?
虽然之前出现了
109年度原诉字第41号
结果后来被高院发回更审
111年度原诉更一字第1号
但依照
释字791号
的说法其实也可以说性自主权比较重要吧?
但看起来判决上还是会判赔少少的
连场婚礼都办不了的赔偿
民事判决并没有因为释宪废除通奸罪而有所改变阿
然后尊重婚姻中人的性自主权的话
是不是以后生小孩的婚生推定也不适合继续适用了?
以后生小孩只有母亲,等确认父亲是谁在填上去这样?
这样看起来维护婚姻中人的性自主权明显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吧?
大法官竟然只有一位提不同意见书......
话说
婚姻如果是作为一种契约看待的话
为何民事判决要判第三者负责赔偿呢?
明明违背契约的是婚姻中的人啊
这样是不是惩罚配偶就好?
变成只要自己配偶不告就没问题
可以解决很多钓鱼问题
之前有其他论述讨论这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