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正案于2023年7月三读通过,自2024年3月8日全面施行。其中包含追诉期的修
改,修改前是自事件发生后1年内提出。
修正后调整如下
第 14 条
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得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诉:
一、属权势性骚扰以外之性骚扰事件者,于知悉事件发生后二年内提出申诉。但自性骚扰
事件发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属权势性骚扰事件者,于知悉事件发生后三年内提出申诉。但自性骚扰事件发生之日
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另外有32条的说明如下,想请问大家,如果是民国112年7月以前发生的个案,所适用的追
诉期,是修正案前的一年,还是修正案后的两年呢?
第 32 条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条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骚扰申诉、再申
诉事件尚未终结者,及修正施行前已发生之性骚扰事件而于修正施行后受理申诉者,均依
修正施行后之规定终结之。但已进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