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四项前段
四、本看板为学术讨论性质,回文或推文应基于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
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复。
板规第五条第三项本文
三、初犯者如违规程度轻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发言。
二、违规事实
文章代码(AID): #1bi5lux8 (LAW) [ptt.cc] [问题] 这个选课规则是否有前后冲突?
→ maniaque: 这规则你得问的话,建议你别念了,跑外送同样有钱赚....01/24 10:29
三、判决理由
系争推文是否具有客观上贬抑性,尚非无疑,但显然不具有法学上参考价
值,与本看板开放讨论之宗旨有违,亦非板友提问求教所乐见之回应。
行为人过往于本看板上之回应虽均有相近似之行文风格,唯仍有提供发文
者法律实务上可能作为方式参考,故过去均尊重个别讨论者之言论自由。然
务须提醒行为人,言论自由不能于本看板无限上纲,本看板也不会仅依据回
应次数给予回应者任何奖励或特权,如非所擅领域,实无必要勉强自己提供
回应。
综上,处行为人警告一次,一年内如再有类似行为,将两案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