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人在10月初时在台东发生车祸,肇事责任是对方 7 成,我们 3 成
对方是住台东,我们住在桃园,因为亲人受伤也有骨折开刀,要去台东开协调会太远
坐车会不舒服,所以想说在中间 (在台南开协调会),对方答应
然后我就去申请台南的调解委员会申请,然后被退件
退件的理由他就贴了两条条文
乡镇市调解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第 11 条规定:“声请调解,民事事件应得当事 人
之同意;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应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进行调解。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13条 :“声请调解事件之管辖如下:一、两造均在同一乡、镇、市居
住者,由该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两造不在同一乡、镇、市居住者,民事事
件由他造住、居所、营业所、事务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
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
我现在有三个问题想提问:
1. 如果依条文来看,"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
所以看起来只能在台东声请调解了对吗?
2. 如果想要在台南声请调解是否可行? (管辖移转),那该如何做呢?
3. 这个声请只有我们直接到台南的案件声请的网页声请,如果他说要两造同意,
只有一方去声请,委员会怎么知道另外一造同意了没??
感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