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高等法院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75号刑事判决
已经有说了没有证据就是无罪
连猜想的间接证据也是不行
就算有验伤单,但没有证据是对方造成的也不行
但是我亲戚在今年三月,与房东争执
房东说我亲戚有打人,所以他提告伤害,有验伤单
没有监视器画面,没有证人,只有双方的笔录证词
我亲戚否诉到底,说没打人,但最后还是被起诉
起诉的检察官还是桃园地检署
就是一开始提的175号刑事判决,提出公诉的地检署
有没有打人我也不知道,毕竟这真的只有双方才会知道
我只是想要问,像这种没有证据的案例
检察官还是要起诉,会有那些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