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sa (小忍)》之铭言:
: 今天收到地政的文件
: 说家族长辈过世后有遗产,是土地(完全不知道往上到哪一代)
: 我不知道为何我会有继承权,我爷爷奶奶比我爸早过世,不会有代位继承问题
: 我妈妈现在还活着,所以也不会有代位继承的问题
: 打电话询问地政,她说是有人申请继承登记,查了继承系统
: 于是接受他的申请,把所有在继承系统的人都发了通知
: 问题是我从没有得到政府任何机构说我有获得来自谁的继承权
: 目前土地直接变成公同共有
: 我想申请更正,取消这份莫名其妙的继承
: 我不想拿到一个莫名其妙没法使用的土地,还要负担税金
: 万一这位长辈过世前,留下很多负债,我还要扛债
: 请问,我应该如何查询跟向政府单位提出更正?
今天到地政询问,我把大概知道的讯息写一下
看看有没有人知道后续怎样处理比较好
A(这是外曾祖父)日据时代过世,死亡的时候有配偶、三个女儿,其中一个是我奶奶,
奶奶活到民国82年,奶奶跟姨婆这代称为B,外曾祖父过世,我父亲还没出生
直到民国26年我父亲才出世,我父亲活到民国95年,我父亲这十余人代称为C,
我这代称为D
根据地政的说法,申请人附的继承系统表,我是我外曾祖父的直系卑亲属
他死后,我就是继承人之一,所以其他继承人去申请,我被强迫得到一笔土地
收到通知时,已经是登记完成了
在我认知当中,民法1138、1139条合在一起看
A死了,继承权在B,B死后,C才得到继承权,C死后D才得到继承权
但是照地政说法A死了。直系卑亲属都是继承人
我的继承权如果来自于外曾祖父,那么很明显跟民法1139条有违背
因为我姨婆、奶奶都活着,我父亲跟我都还没生
如果以继承系统ABCD的顺序,我在我父亲死亡后已经办理抛弃继承
法院已经准予备查,如果我明知我不应该有继承权,我却不告诉地政
我这个时候可能侵害他人继承权
我请地政检查是否有误,一笔土地出现不应该登记的人,理所当然应该更正
洪姓课长说,开会再问问,询问张专员何时有结果,回复尽快
我有交付抛弃继承声请书正本给地政影印
洪课长说,我抛弃的是我对父亲的继承权,而不是抛弃对外曾祖父的继承权
我不知道他的法律引用是否正确
如果开会结果维持原样,请问,我该如何提出异议以达到自保
公同共有的状态,税金跟责任都必须由所有继承登记的人一起负担
不是分担一部份喔,假设有地价税10万,每一个人的责任 是十万,看谁去缴这样
一共3X多个人会收到缴费单
在我上一篇留言的人,在此先行谢过,意见都很宝贵,我会好好参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