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板上发了一篇我偷进别层公寓走廊拍照检举走道杂物的案子
今天我去警局做笔录
警察秀出提告房东提供的监视器画面以及地契(土地、房屋所有权状等)
确实是我住的公寓的二楼房东对我提告
而且也拍得很清楚我进去拍照的样子
只是对方告的理由并非妨害秘密,而是侵入住居
虽然我看了一下警察给我的他的地契并没有包含走道的部分
不过检察官以及法官应该不会这么钜细靡遗地调查走廊部分是否属于该房东所有的
也就是说检察官或法官可能会直接认定该二楼走廊就是属于该房东所有的
假使检察官或法官一开始就认定有门禁的走廊部分就是属于该房东所有的
那么接下来想问的是,认定是否属于“侵入住居罪”的“无故”或“有正当理由”的要件
为何
首先,我是自己一个人拿着手机进入二楼门禁对着二楼的走廊拍照
理由和动机是为了确认走廊是否完全净空没有摆放任何杂物
请问就这点是否构成侵入住居罪的“无故”要件呢?
因为先前有类似案例是因为要检举某楼的逃生梯违法,带着政风人员到场勘查
不过那起案件是经过正当手续,陪同机关人员到场会勘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而我在监视器拍到的画面里是只有我拿着手机推开没被上锁的门禁大门,进入二楼走廊拍
照
这两者虽然动机很相似,不过方法不相同
那这样我是不是很有可能构成“侵入住居罪”而被判有罪呢?
即便我进去的理由是想确认并想再次检举走廊违规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