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查阅相关法条,
我知道告诉乃论即便无告诉人,
检察官但还是能发起侦查。
假设因为A公诉案(假设是可易科罚金这类轻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与A案无关之B案犯罪事实(
告诉乃论),在有可能透过线
索找出B案受害人时,“实务上”现有的检察体系,会针对这样的案子积极侦办吗?
还是会以A案为主(因为案件太多,侦查B案不一定能起诉,效益过低等等因素…?),B案就
不会积极处理?
ex:像新闻一些偶犯的偷拍,或是先前通奸未除罪的告诉乃论案件,如果是因为调查A案(公
诉)才发现B案内容(偷拍/通奸),那么在可能辨识被害人线索下,实务上检察官会依职权积
极另案侦办,调查被害人是谁,请被害人提出告诉吗?
还是会因为案件过小,非受社会瞩目,或是案量太多无暇处理,倾向只办A案就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