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祸当下: 小弟于今年4月多发生车祸,我是行驶主要干道且慢行小心通过,但对方未
成年无照驾驶(此无照驾驶还是其父母主动要求开去上下班)且未依规定让车,导致小弟未
注意车前状况而停车发生车祸(依初判表所写)。车祸到现在对方完全没任何一句道歉。
2. 事后调解: 事后总共去调解委员会调解4次,原本第3次调解时对方母亲已与我谈妥要
赔偿的金额也已约定好2天后再安排调解一次(此为调解委员告知),我也同意条件,结果
第4次调解开始后对方却反悔要改变条件又没于事前通知我(第4次调解前对方还去找民代
,要进行关说,后来民代觉得不妥就作罢,宁可有时间找民代也不提前通知我),宁可背
信,造成最后调解不成也由调解委员会开立调解不成证明书。
3. 家中长辈: 调解不成后,家中长辈希望我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尽量不要浪费司法
资源,因此希望我不要提告,因此在第4次调解不成后差不多10天左右,我有写一封Line
讯息跟对方说: 因长辈因素,希望能再调解一次,调解条件按照他们最终提的条件。但对
方已读不回。
4. 强制险: 因目前身体还在养伤,且持续回诊之中,因此与家里讨论后先等大部份伤势
看好了,将单据收集好再一起申请强制险(对方连他的强制险公司也不打算告知,是我透
过网络查到讯息才找到对方强制险公司)。
5. 民事诉讼: 由于对于肇事对方是未成年,所以无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只能单独跑民事
诉讼(需先付诉讼费),一般的理赔大致上包含: 财损、体伤(这部份法院判决到时会扣除)
、精神赔偿,以及薪资损失。
6. 主要问题: 小弟主要的问题在于薪资损失的部份,小弟是公教人员,医生有开立需休
养X个月,这部份是否能求偿?我查到相关判决“台湾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914 号民
事判决”及“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8年度重诉字第553号”上面的意旨是可以赔
偿,上述判决的意旨写的是法院认为公司给付薪资是依照法律规定给付,目的是在保护受
雇人,并不是减轻加害人责任,两者不能相抵,所以即便公司已经给付薪资被害人仍可以
全额向加害人进行求偿。亦即,法官认为原告因为职灾的薪资补偿与这次车祸事故所造成
原告的损害,并非是同一个原因。所以不能因为老板已借由给付给原告薪资的补偿而抵充
加害人应负的责任。但这似乎是指劳工才可以要求赔偿,公务人员好像不适用,如果上述
为真的话,小弟有个疑点: 为什么同样都是被撞,劳工可以额外请求薪资(即使公司已给
付),但公务人员却不行?
7. 诉讼状写法: 想请问各位大大,若我公务人员身份若于诉讼状要求薪资损失(按照上面
所写法官可能不同意),那我要在诉讼状求偿这一块吗?写了这块的话这部份的裁判费会要
求我付吗?还是我把赔偿重点写在精神赔偿这一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