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和朋友一起合资开公司,并有设立境外公司,做三角贸易
股东A为境外公司代表人(实际股东有4人,但都透过A代为持股,有合约)
台湾公司则是股东A做代表人,股东B做监察人,我和另一位为隐藏股东
原本小本生意小额经营,按持股分润也无纷争
近年金额逐渐变大,股东之间讨论决议将数字完整报税,但代表人A反对
同时间我们发现A将境外公司帐户,作为个人收受其他事业佣金使用
导致我们公司内外帐不分,并且A有偷偷到银行询问变更登记资料,打算移除其他股东
目前开会因这些意见不同,我们打算解散公司,清算款项,但A坚持反对关户
我们证据有: A是境外公司代表人(公证过)、异常资金汇入资料(存摺明细等)等,请问:
1. 我们其他股东是否可检举A逃税?(我们其他三位股东非常乐意缴税补税)
2. 若A真的私自到银行搬境外公司的钱,我们能否以背信、侵占等罪名提告?
3. A利用公司帐户收受私人佣金,我们能否主张该款项为公司收入,再由A证明是个人佣金,法院认证收入后,由国税局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