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发文过,谢谢网友的回答。我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一块土地,但因为最高限额抵押权问题,可能陷入拍卖无实益的窘境(不确定债务人知不知道)。
这块土地其实是他的祖产,照他亲戚的讲法,是借名登记,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记建物,由亲戚居住。
土地的鉴价极低,只有最高限额抵押权的三分之一,他太会借钱了。我这个债权人除了因拍卖无实益可能被撤销之外,就算指价拍卖,也拿不到钱……
所以我用强制执行法第20条命债务人据实报告财产。因为债务人蓄意脱产,将多块土地转到其妻名下的建设公司,连户长都改登记为妻子,规避动产的强制执行。
又查到前年新买了豪车,当然也是登记在其妻名下的建设公司。我举了很多例子,证明这间建设公司实际上是由债务人在运作。
并透过共同朋友传话,接下来要声请拘提管收,再告他损害债权罪……
然后,他打电话给执行法院的书记官,订了周五要去执行法院还钱。但依然没还。
所以,接下来呢?静候书记官通知吗?当事人主义,不是要由债权人发起。
我两个月前,是连确定证明书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小白。这个债权是我先生的,婚后才介入帮他讨债,因为连律师都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