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教有关车祸的问题
我几个月前走在斑马线上被同向的左转车撞到 (行人地狱)
对方没有受伤。
我是右脚腓骨&踝骨骨折 + 韧带撕裂伤
(需专人照顾两个月,宜休养三个月)
警察的初判表说:
我尚未发现肇事责任。
对方则是没有礼让行人。
对方有保第三责任险。(泰安产险)
因医生建议我再复健两个月。所以虽然医疗还没结束,但要来谈和解了
准备提出损失清单(医疗/交通/财损...)
觉得比较麻烦的是, 宜休养三个月的工作损失这部分
因我个人几年前就开始全职投资+照顾爸妈+家管 (太太有在上班)
所以完全没有薪资收入 (7年前离开科技业的时候,年薪>150万)
这几年都还是有在报税,因为股息/海外债息收入
去年还缴特别多税,因为海外资本利得.
但这样非薪资的收入, 在车祸求偿的工作损失部分该如何认列呢?
只能用[家管]为基础, 请求最低工资26400的每月工作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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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请教, 因为我断掉的是右小腿,
所以前四个月医生口头建议不要开车/骑摩托车
这样的话, 是否可以请求这四个月的交通费呢?
若有在上班, 应该是可以申请上下班的交通费
但我算是在家上班, 若要外食/亲友聚餐(过年)/去看非车祸相关的医生...
这样的交通费是可以请求理赔的吗? (也确实都是拜托亲友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