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小弟是软件接案者
一年半前和甲方口头约定帮其公司的网页开发新版本,当初认为是熟人且案件不大,故没有签署任何纸本合约。酬劳的给付只有谈到会用现金+事后分成的形式,并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并且每周开会一次确定进度。
于是在没有收到任何酬劳的情况下,陆陆续续开发至今,但甲方不断更改需求,且本人因其他原因开发时间不足,和甲方提议退出,并找人接替。
甲方威胁若退出将会提告要求损害赔偿,且声称每次的会议及电话都有录音,此案已花费百万元等等。
我和此案其他两位工程师讨论,甲方没有付出酬劳给任何人,开发期间的服务器、设备成本都是由我们自行负担,不明白甲方所谓百万元如何得出,在此条件下请问
1.甲方的旧网站在这一年半持续营运中,开发新网站完全不影响旧网站的使用。那么旧网站的营运成本应该无法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2.甲方和我们开会花费的时间可以列入损害赔偿范围?(甲方是法律从业人员,常常威胁说自己一小时咨询费8千元,跟我们开会的时间若浪费的话要赔偿他)
3.此案是本人第一次接案,当初没签合约只能怨自己傻..也不想要什么酬劳了,只想全身而退。后续应该怎么办才好?希望法律版大大们能给点建议
(所有原始码都还在本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