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31733 本就应该适用资遣吧如果留职停薪期满后,劳工仍不能恢复工作者,依内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内劳字第337966号函释,雇主才可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5款规定(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而如果是符合劳基法第53条或第54条规定者,并应准其自请退休或强制其退休。劳基法第12条,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你妈妈这么严重,请医师开证明给公司表示无法上班是因病,不符合无正当理由而旷工,公司说的你不确定就别答应更别签名,找法扶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