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要件之一,乃犯人有“悛悔实据”;概念上就是犯人对自己的
罪行,有某些表现于外的悔悟行为。
重审,概念上就是犯人自认冤枉,所承受者乃冤罪。
如此看来,假释的准许似乎与犯人提出重审申请,在制度所定目的
要件上有所干格?
换言之,倘犯人申请或者以获得假释,却也提出重审申请,则似应
拒绝假释申请或取消假释? 毕竟犯人提出重审申请之行为,表示其自
认受到冤罪,即不承认犯行,如此何能称对自己罪刑悔悟?
同此道理,倘犯人提出重审,则在重审结束之前,不能同意犯人提
出的假释申请。
学界与实务对此见解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