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有一栋已持有30年老透天
之前由父母居住
因父亲去世,房产继承原则是由母及两名子女各继承1/6
因父母百年后,此房产将出售并将所得由两名子女平分
请问如何继承会比较合适
1. 父亲的1/2,由母亲完全继承,子女抛弃此次继承
2. 父亲的1/2,由母及两名子女各继承1/6
3. 母亲抛弃此次继承,由两名子女分别继承1/4
谢谢
补充说明: 之所以有这个选择疑虑,是考虑后续必定出售会遇到的房地合一税新旧制。引
用国税局说法:
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的房地,如系被继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应适用旧制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若符合房地合一税新制规定之“自
住房地”条件者,可选择改按新制规定计算房地交易所得,并享有400万元免税额,超过4
00万元部分则按税率10%课征房地合一税。所谓“自住房地”适用条件,必须符合所有权
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交易房屋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可并计
被继承人持有期间),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本项优惠规定。
自住房地的这些条件,我跟妹妹都符合。如果房子一开始就是在父亲名下,按以上解释我
也可以理解,但因为房子是父母共同持有,所以我不是很理解先继承父亲的1/2, 日后再
继承母亲的1/2, 是否仍适用旧制课征综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