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帮忙解惑,感激不尽!
情况简述如下:
我是买方,卖方在报完价后,我同意并且支付订金(个人转帐到他们公司)
卖方收到订金后回传确认Email,Email内有提及订金金额、报价、执行日期等资讯
过了两天,卖方说因为某种因素,报价要提高5%,我不同意,要求卖方按照原本报价执行,
不过卖方不愿意,说要将原本订金退给我
PS:以上双方讨论内容都是在line 上
问题如下
1. 请问这种情况适用于民法248、249条内所述“要求返回2倍订金”吗?
2. 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适用”,我要求卖方返还2倍订金,对方不愿意接受,那是否可直
接透过消保会申诉来进行消费争议调解呢?还是要先寄存证信函之类的?
以上问题,先谢谢大家帮忙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