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大
公司法上董事竞业禁止与忠实义务之相关问题
也就是公司法 第209条
1.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
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
2.股东会为前项许可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
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3.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不足前项定额者,
得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
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前二项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5.董事违反第一项之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为该行为时,
股东会得以决议,将该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产生后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Q1.从字面上的意思 似乎是 是 计算第一年的行为收入 来当区间,
第二年之后的行为收入就不管了,
因为字面上感受不到有"时间的追诉"意涵 这样对吗?
PS:因为我是小股东"发现"董事私设公司从事竞业,
距离竞业所得产生已经超过1年,这样还能主张归入权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