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tycat87 (侠客一生)》之铭言:
: 板上大大们好
: 有鉴于台湾房价高不可攀
: 合理怀疑有人故意炒房
: 然而世界上还是有好心人的
: 例如 这篇报导的原屋主
: https://reurl.cc/m3oWD9
: 报导中原屋主不想卖给投资客与房仲,最后还是被恶心房仲得逞
: 我想请问如果在卖房时,另外加条约规定几年内,不能转手以及转手后不能以超出市价的几
: 成价格出售,否则就得赔偿。
: 这样的合约条款有符合现有法规以及未来是否能如期拿到违约金吗?
这个想法相当有趣,试分析如下
一、基于契约自由,
1、得订定几年内不能转手(例如订定买卖契约或移转所有权等)
2、得订定几年内转手,转手之利益归属于原屋主
3、但是除非大家都附加这些条款卖屋,要不然可能卖价要下折,或是卖不出去。
二、法院得依职权酌减违约金
1、所以契约上写法要研究,被认定是违约金就可能被酌减,尽量避开,避不开的就没办法
2、举例:十年内乙方不得与他人订定该房地之买卖契约或移转所有权,
若违反则乙方应给付甲方若干元 (注:违约金性质)
且转手之“利益”归属甲方(若亏损不归甲方), (注:无法直接看出是违约金,可争执)
转手之利益计算,以乙方卖出价减去甲方卖出价计算(且大于零时始为利益)。
三、基于契约之请求权,仍需经法院判决确定或核发支付命令始得强制执行
所以程序上要写诉状,不会写要请律师,要时间也要负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