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同一事实能以不同法条起诉吗?

楼主: PTT1774 (无糖去冰)   2022-06-27 19:20:14
应该说情况如果是这样:
某甲的一笔50万现金被转移到某乙这边
并且被某乙花掉。
实际情况是乙侵占了这笔钱(刑法第335条侵占罪)
但甲用诈欺取财罪来告诉(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
甲 →→→ 50万现金 →→→ 乙
那在诉讼中,甲的声明如下:
诉之声明:
乙应赔偿甲50万元
诉讼标的:
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请求权)
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甲曾汇了一笔50万元款项给乙
原因:
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
事实:
某甲的一笔50万现金被转移到某乙这边
并且被某乙花掉。
理由:
乙对甲实施诈欺,致使甲汇了一笔50万元给乙
争点或待证事项:
某甲的一笔50万现金被转移到某乙这边
是用什么转移方式?
转移的方式可能是:
一、 赠与
二、 侵占(刑法第335~338条侵占罪)
三、 窃取(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四、 诈术(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
五、 抢夺(刑法第325条抢夺罪)
六、 强暴(刑法第328条强盗罪)
问题一、
甲用乙诈欺取财来当作原因跟理由
若法院调查出来乙实际是侵占
法院会判甲胜诉,并要求乙赔偿50万元吗?
问题二、
若甲的诉讼标的是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请求权)
原因跟理由是乙诈欺取财(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
法院调查后因证据不足,判乙无罪,并确定判决。
那在确定判决后,甲可以用相同的
诉讼标的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请求权)
但在原因、理由、证据上补充,
以刑法第335条侵占罪(乙实际确实是侵占)
来提起告诉吗?
问题三、
其实上面想问的是
若重要事实一直无法认定
甲一直提找不出证据
在确定判决后
是否甲就不能再以同样的诉讼标的民法
第179条(不当得利请求权)来告乙了?
问题四、
承上
某一天甲终于找到关键证据了
改以不一样的诉讼标的民法第184条
(侵权行为请求权)来告乙
不知可行吗?
问题五、
诉讼标的(A)
(1)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2)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请求权)
事实、原因、理由(B):
(1)侵占(刑法第335~338条侵占罪)
(2)窃取(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3)诈术(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
(4)抢夺(刑法第325条抢夺罪)
(5)强暴(刑法第328条强盗罪)
问题二跟问题三,问的是确定判决后以:
相同诉讼标的(A)
不同事实、原因、理由(B)
来告诉,不知可行吗?
因为关键证据甲一直找不到
于是没办法证明乙违法
等到确定判决后才找到了
但不知能不能再告!?
问题四是反过来,确定判决后以:
不同的诉讼标的(A)
相同的事实、原因、理由(B)
来告诉
就是因为之前一直找不到关键证据
所以无法证明乙违法
现在找到关键证据了
但因为确定判决了
所以改用不同的诉讼标的(A)
也就是不同的请求权来再次提告
不知可行吗?
还请大家给我点意见
谢谢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2-06-28 11:52:00
乙怎拿到钱是关键,就这样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2-06-30 14:43:00
没有那么复杂,只要有新事实新证据就可以再审,再审之后会成立什么罪那是之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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