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事情是这样
与前雇主正因劳资争议诉讼系属中
在前雇主那的工作期间不满一年
故法院走简易诉讼程序
按民事诉讼法第 427 条第2项第二款:
下列各款诉讼,不问其标的金额或价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二、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这边想请教几个问题:
一、简易程序上诉二审时如何改用通常程序?
(一)问题
简易诉讼程序第一审宣示判决后
若欲上诉
如何在上诉二审时改用通常诉讼程序?
(二)试答
这边自己查到的资料是:
按民事诉讼法第 466 条:
第二项之诉讼,案情繁杂或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逾第一项所定额数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当事人声请,以裁定改用通常诉讼程序,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
小结:
也就是原本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要诉讼标的金额
超过500万,当事人才能声请改用通常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在第一审终局判决后,若欲改用通常诉讼程序
上诉时必须要为:
一、 上诉之声明变更或追加
在原判决范围内变更或追加(扩张或减缩)
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
二、 诉之声明变更或追加
变更或追加原来之诉。例如追加诉讼标的(引用新的法条来当做请求权,并在同一基础事
实上做补充),追加应受判决事项声明(诉之声明,也就是追加新的诉求),使诉讼标的金
额超过500万。
不知这样理解有误吗?
二、简易程序如何上诉到三审最高法院?
(一)问题
假设二审还是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二审宣示判决后
如何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
(二)试答
这边自己查到的资料是:
按民事诉讼法第 466 条:
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不得上
诉。
对于第四百二十七条诉讼,如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第二审判决,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其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适用前项规定。
按民事诉讼法第 436-2 条:
对于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其上诉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条所定之额数者,当事人仅
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为理由,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抗告。
小结:
依上述法条内容来看,上诉第三审的条件分别是:
依第466条:
(1)所受利益逾100万
(2)通常诉讼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万
依第436-2条:
简易诉讼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万
总结:
这边想请教的是,依上面结论来看
是不是只要上诉所受利益逾100万
不管第二审是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都可以上诉到第三审最高法院!?
还是说一定要在第二审的时候适用通常诉讼
程序(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
才能上诉到第三审最高法院?
还请大家给我点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