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年被某位女性提告妨碍秘密(偷拍),
去年有到警察局做完笔录后,
就一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直到上周家人突然接到一通电话,
对方自称是被害人的委托律师,
律师打电话来问有没有意愿和解,
如果和解谈成了对方愿意撤告。
有几点想要询问清楚的:
(1)
家人和被害人不认识,
仅仅只是在同一间公司上班,
所以对方可以得到家人的联络方式,
猜测应该是1.前公司、2.警察局、3.地检署,
撇除掉2和3,
家人的前公司可以这样把员工的电话提供给被害人吗?
(2)
对方已经提告了,
警察局也做了笔录后送去地检署了,
如果要谈和解是可以私底下谈然后对方撤告吗?
还是一定要在调解庭或是法院和解的才算数?
假如私下和解是可行的,
那需要证人或是签什么证明文件吗?
(3)
如果对方开的条件太严苛,
最后双方没有共识和解不成,
会不会对方以此在法庭上说我方没有和解意愿造成刑期加重?
以上,
因为对诉讼程序不是很熟,
还请有经验或了解的大大们给予建议,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