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227的定义,假设15岁的儿子跟16岁的女朋友做爱,
结果居然是16岁的女朋友“性侵”了儿子
“因为妈妈/法官/乡民大众觉得,儿子对性行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16岁的女生“性侵”
了我的15岁儿子,会让我儿子身心受创”
这法条怎么看都很奇怪
再说儿子有没有身心受创,应该要参考心理师的心理量表吧
怎么会是法官、父母觉得儿子身心受创,就可以把女朋友判刑?
如果要保护未成年,应该要以对未成年好才对吧
为何法条不改成,如果15岁的儿子觉得舒服的话,女方应该判无罪
结果实务上在判刑,很多都是儿子性行为,结果被控制狂父母拆散,用刑法227告情侣
哪里有保护到未成年?控制狂父母才是戕害未成年才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