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838条第3项的问题

楼主: marshmallowH (珊)   2022-03-15 18:12:11
各位先进好
读解体书卡住向上来问大家
有关96年司法官第2题
甲将其 A 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后,复将 A 地设定地上权于丙,供丙在其上兴建 B 屋
营业。嗣后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于丁,以资担保。在地上权及抵
押权存续中,丙为扩大营业在 B 屋上增建一层 C 屋。试问:(25 分)
乙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B 屋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丁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权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其中:
嗣后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此部分是不是会违反99年修法后的
838条第3项而无效呢
民法第 838 条
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设定抵押权。但契约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
谢谢大家指教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03-15 20:30:00
96年考试的详解自然是根据96年当时的法状况拟定的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3-16 01:16:00
可以请教板上大老 q135 ,他最懂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2-03-16 06:44:00
嘘2楼。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2-03-16 09:45:00
某m是因为脸被打到肿起来 所以才恼羞成怒口不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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