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读解体书卡住向上来问大家
有关96年司法官第2题
甲将其 A 地设定抵押权于乙后,复将 A 地设定地上权于丙,供丙在其上兴建 B 屋
营业。嗣后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于丁,以资担保。在地上权及抵
押权存续中,丙为扩大营业在 B 屋上增建一层 C 屋。试问:(25 分)
乙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B 屋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丁实行抵押权时,得否将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权并付拍卖优先受偿?
其中:
嗣后丙向丁融资借款,遂将 B 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此部分是不是会违反99年修法后的
838条第3项而无效呢
民法第 838 条
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设定抵押权。但契约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
谢谢大家指教